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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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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外源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设立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升级,包括引导外商在我市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和企业总部,推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以及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和实现节能降耗,扶持我市“三来一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型等项目。第三条 专
2、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培育自有品牌,开拓国内市场的积极性;(三)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负责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
3、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资助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含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内部研发机构);(二)资助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设立总部;(三)加强与香港、台湾等地区专业机构的合作,建立辅导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平台,为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提供实地评估、解决方案和工作建议等服务,协助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四)资助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销份额;(五)资助“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六)引导扶持外商投资企业扎根发展;
4、(七)奖励对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和关键外资项目起实质性促进作用的个人或组织;(八)资助外商投资企业投入研发;(九)资助外商投资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十)资助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十一)资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十二)市政府决定实施的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相关的其他项目。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奖励等两种资助方式。第四章资助对象、条件和标准第八条 资助对象: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备案的“三来一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引进重大、关键外资
5、项目起实质性促进作用的个人或组织。第九条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资助:(一)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二)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第十条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投资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在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增设研发机构,全部缴清注册资本并实际运营者,按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以及验资等方面的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资助。研发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或省、市级企业工程中心的,可依照《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
6、操作规程》分别申请政府资助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第十一条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我市投资设立总部,经国家商务部认定为投资性公司(总部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经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总部(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第十二条加强与香港、台湾等地区专业机构的合作,建立我市辅导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平台,为我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提供实地评估、解决方案和转型升级辅导等服务,协助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申请参加辅导计划的企业,除获得相应的辅导服务外,对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7、。第十三条对我市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扩大内销份额给予资助。(一)外商投资企业为开拓国内市场而参加的国内展览会、国内市场推介等项目,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展览主办单位或我市组织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二)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市场宣传推介专项。1.外商投资企业制作企业产品宣传材料(光盘)派发给采购商,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万元。2.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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