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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省上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城镇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
2、服务。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业务工作。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比例,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凡驻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市属以上单位生育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区属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由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
3、费申报和审核工作。永登、皋兰、榆中县及红古辖区内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基金由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办法执行。 第六条生育保险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首次缴费时预缴一个月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属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由财政部门全
4、额列入预算支出;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费收入中支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生育保险费从单位福利费列支。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单位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的,由接受单位或承继单位负责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有
5、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二条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三条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
6、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一)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150天。 (三)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至30天;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为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为90天。 第十五条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当地计划
7、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及医疗单据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第十六条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女职工妊娠期的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产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患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女职工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
8、行情况和当地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生育保险的定点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和由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需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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