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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2、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 第五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县(市)两级统筹,丹东市辖区的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用
3、人单位参加市本级统筹;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的用人单位参加本县(市)级统筹。 驻丹中省直单位在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参保。 第六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基金的增值收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4、,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核定、征收。 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再重新补办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登记手续。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的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因发生关闭、破产、撤销等法定终止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时,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7%,分别从社会保障费和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国家
5、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0.2%,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用人单位参保后新增加的参保女职工缴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少缴、不缴生育保险费的或谎报、瞒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而造成欠缴的,经办机构停止该单位参保
6、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缴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少缴、不缴生育保险费的或谎报、瞒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而造成欠缴的,由用人单位负担欠缴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和药物流产,下同)、引产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标准,享受下列期限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护理津贴(男方护理假期间的工资):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女职工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含剖宫
7、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两个月的生育津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二)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的女职工,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享受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符合计划
8、生育晚育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半个月的护理假工资。 生育津贴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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