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ID:24716994

大小:63.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1-16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_第1页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_第2页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_第3页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_第4页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 周  二○○五年八月十日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

2、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费由市、区

3、、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级征缴,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属地关系,办理市及市以上用人单位和市级省属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集。负责市参保职工定额包干医疗费用支付和纳入市级结算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  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区、县(市)属用人单位和区、县(市)级省属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集。负责本级参保职工定额包干医疗费用支付和未纳入市级结算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

4、的结算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5、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0.7%于每月10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本单位每一个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计算。本单位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

6、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二)女职工政策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  (一)违反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  (四)胚胎移植的费用;  (五)新生儿的费用;  (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

7、.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劳动保障、市财政、市审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从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参保职工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后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

8、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其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参保单位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次日起,其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由参保单位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生育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