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30 完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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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思考[本网首发]——“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272期演讲人: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嘉宾: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主持人:吴春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师范大学副教授)时间:2006年11月30日1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教室内容提要:2006年11月30日,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汪渊智老师应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之邀到人民大学作讲座,讲座题

2、目为“完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思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轶教授进行了评议。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春岐主持。汪老师从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完成这五个方面并且结合相关的法学理论,运用逻辑实证分析方法和社会实证分析等方法,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系统而缜密的梳理,并提出了自己新的观点,最后对我国民法典草案第八章关于时效的规定做了一些简要的评述。(摘编:李燕霄)主持人: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邀请到山西大学

3、法学院汪渊智副院长给我们做一个题为《完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思考》的报告!汪老师现为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曾经到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在民法领域有着非常独到和深入的理论研究,我相信汪老师的报告一定会给我们带来非常多的启发。同时,我们也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担任这场报告的评议人!另外出席本场报告的还有肖建国老师、邢海宝老师,在此对两位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掌声)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汪老师开始精彩的报告!(掌声)主讲人:谢谢主持人的介绍,也非常感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邀请,来这里讲课我

4、感到非常的惶恐,我知道来民商法前沿论坛讲课的老师都是名家高手,我来这里讲课心里是非常忐忑不安的。今天我与大家交流一下我对诉讼时效制度研究的一些体会,如有不妥,希望大家指正批评。大家都知道,诉讼时效制度由于尊重现存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流转的正常进行,因而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世界各国民法普遍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用了7个条文(第135-141条)专设第七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二十年来对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稳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民法通则》的规定过于简略,甚至部分规定极不合理,因而在司

5、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偏差,导致诉讼时效制度应有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所以,为了充分发挥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在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应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完善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在指导思想上,应该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既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又要注重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第二,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要将权利人的利益适当限制在整个社会利益的范围内。因为诉讼时效制度就是在充分衡量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第三,要在尊重《民法通则》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6、,大胆借鉴和参考海内外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判例和学说的最新成果,力求使我国的规定与世界各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保持一致。在遵循上述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客体,即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对此,大陆法系各国有三种规定:一是将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德国法采此例。二是将债权以及债权和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作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日本法采此例。三是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何种权利,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采此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934条规定:“当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

7、,则每一个权利均基于消灭时效而消灭”。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也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系采第三种立法例。事实上,我国的判例和学说一致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仅为请求权。因此,建议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应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理由在于:1、民事权利依其作用为划分标准,可分为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和形成权,在此四项权利中后三项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首先,支配权依其性质不应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限制了,权利人就无法享有该权利上的利益了。此外,支配权在本质上是法律

8、赋予权利人可以自由支配的空间,如果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便与该项权利的宗旨相背离。其次,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它始终是被动的、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它不能主动出击,这一属性决定了它只能即时行使,否则就是放弃,所以该项权利也不适合诉讼时效。再次,形成权是以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由于它效力非常强大,不能永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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