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专利侵害鉴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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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篇 专利权及侵害之认识第一章 前言第一节 专利权之定义与性质一、专利制度系政府藉授予申请人专有排他之专利权,以保护其研发之发明或创作,并鼓励其公开研发成果,使公众能利用之制度。二、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利。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品(或该新式样及近似新式样物品)之权(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方法及使用、为贩卖之要约、贩卖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方法直接制成物品之权

2、(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三、专利权之授予须经审查。由于专利权具有强大之排他权能,专利申请案应符合可专利性之要件,始能授予专利权,必须经过专利专责机关之实体审查或形式审查程序,始能授予专利权。四、专利权属于无体财产权,得为让与、继承或设定质权之标的。专利权系由国家授予有期限之权利,因其无形不能占有之,亦无所在地等性质,故其并非一般的所有权,称之为无体财产权。专利权具有经济上、商业上之利益与价值,得为让与、继承或设定质权之标的(专利法第六条)。惟应注意者,对于专利权之让与、信托、继承与设质,应向专利专责机关

3、申请登记,未经登记者,不得对抗第三人(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节 专利之种类63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专利分为下列三种:一、发明专利。二、新型专利。三、新式样专利。」本节就三种专利分述如下:一、发明专利依专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明,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发明专利必须是利用自然界中固有之规律所产生之技术思想的创作。由该定义之意旨,专利法所指之发明必须具有技术性(technicalcharacter),即发明解决问题的手段必须是涉及技术领域的技术手段。发明专利分为物之发明及方法发明两种,以「

4、应用」、「使用」或「用途」为申请标的之用途发明视同方法发明。分述如下:1.物之发明,包括:物质:例如化合物A。物品:例如螺丝。2.方法发明,包括:物的制造方法:例如化合物A之制造方法,螺丝之制造方法。无产物的技术方法:例如空气中二氧化硫之检测方法,使用化合物A杀虫的方法。3.用途发明,包括:物的新用途:例如化合物A作为杀虫之用途(或使用、应用)。二、新型专利专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对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之创作。」新型专利均属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具体表现于物品之创作,故新型

5、专利仅限于物品之创作,其专利之标的限于形状、构造或装置,不包括方法、用途、生物材料及不具确定形状之物质。三、新式样专利63专利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新式样,指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新式样专利限于施予物品外观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二者或三者之结合,脱离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不能构成新式样。新式样专利权范围系以图面所揭露之整体设计为准,结合图说所指定之物品始得主张其权利;不得将图面所揭露物品外观之形状与花纹割裂、拆解,亦不得将形状的一部分或花纹的一部分与其他部分割裂、拆解

6、而主张其权利。第三节 专利权之发生与期限专利权期间系政府授予申请人发明、新型或新式样专利之排他权能之期间,分述如下:一、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申请专利之发明,自公告之日起给予发明专利权,并发证书。发明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二十年届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申请专利之新型,自公告之日起给予新型专利权,并发证书。新型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年届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申请专利之新式样,自公告之日起给予新式样专利权,并发证书。新式样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二年

7、届满;联合新式样专利期限与原专利权期限同时届满。」二、专利权之取得以审定(新型为处分)核准及缴纳证书费及第一年年费为要件。依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专利之发明(新型、新式样),经核准审定后,申请人应于审定书送达后三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及第一年年费后,始予公告;届期未缴费者,不予公告,其专利权自始不存在。」63第四节 发明专利早期公开与补偿金请求权专利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对于申请案公开后,曾经以书面通知发明专利申请内容,而于通知后公告

8、前就该发明仍继续为商业上实施之人,得于发明专利申请案公告后,请求适当之补偿金。对于明知发明专利申请案已经公开,于公告前就该发明仍继续为商业上实施之人,亦得为前项之请求。」该两项规定系鉴于利益平衡之考虑,给予申请人补偿金请求权,由于公告前专利申请人未取得权利,尚无侵权可言,故非赔偿金请求权。此外,补偿金请求权必须于公告取得专利权后始得主张,而专利公开到审定通常需要相当之期间,依同条第四项规定,补偿金请求权之时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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