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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国立台湾大学各项行政业务简介及注意事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國立臺灣大學103學年新任主管座談會國立臺灣大學各項行政業務簡介及注意事項一級單位: 國際事務處二級單位: 國際合作組業務項目業務簡介應行注意及配合事項法令或相關依據業務承辦人聯絡電話e-mail校級國際訪賓參訪接待國外學術機構代表及校級代表前來本校進行短期學術交流訪問或拜會行政首長者,由本處負責接待。除本校自行邀請外,國際訪賓來訪媒介大體上來自外交部、教育部、國科會、駐臺機構、來訪機構、校內其他單位及國內他校等。一、國際訪賓接待工作需消耗本校相關資源,在人力有限下,故開案與否,需審慎評估。評估點為:來
2、訪者是否基於共同利益,真誠推動未來雙邊實質合作及加強姐妹校關係。且基於實際作業考量,若有以下情形者,以不接待為原則:(一)觀光性質濃厚。(二)無具體合作可能性。(三)非姐妹校。(四)長官已另有行程。(五)通知時距來訪時間為五(含)個工作天以內。二、由校內初步受理窗口依以下原則進行校內協商,以決定主政單位。(一)若訪賓為學生團體:1.關乎學術:由相關院系所主政。2.關乎學生社團:由學生事務處主政。(二)若訪賓為非學生身分,則依來訪主要目的,決定主政單位:1.來者若為行政屬性:一、本校國際訪賓處理原則(見國
3、際事務處網站)二、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依區域分工:張華玲美洲、非洲3366-2007轉216lindahualing@ntu.edu.tw林佳瑢亞洲(不含陸港澳)、大洋洲3366-2007轉227carolxlin@ntu.edu.tw許倍甄歐洲、陸港澳姊妹校3366-2007轉215lanahsu@ntu.edu.tw袁琳雲陸港澳非姊妹校國立臺灣大學103學年新任主管座談會(1)跨行政單位、校長或副校長等一級行政主管來訪,由國際事務處主政。(2)除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及研發處等一級行政主管來
4、訪,由國際事務處統籌逕自評估接待與否,並主政,其餘由各單位自行評估並主政。2.來者若為學術屬性:(1)單一系所或相關領域之拜訪,由該系所主政。(2)單一院或單一院內跨系所或相關領域之拜訪,由該院主政。(3)跨院拜訪由國際事務處主政。三、若訪賓由不同身分人士組成或有特殊目的,則另由初步受理窗口另行協調。3366-2007轉250vivianyuan@ntu.edu.tw校級姐妹校合約締結姐妹校之建立目的在於促進推動教職員生國際交流合作,期於教學、研究及行政等產生正面影響。本項業務為代表本校與欲建立姐妹校關
5、係之學校代表洽談簽約事宜,並完成相關之行政作業。一、締約對象應經選擇及評估,有助本校學術之發展與提升、有意共同合作、願互惠平等對待,為合作前提。二、分工原則:〈一〉若為校級、部分跨院級合約,由國際事務處主政。〈二〉若為院級、院內跨系所級合約,由相關學院或由其指定之系所主政。〈三〉若為單一系所合約,由相關系所主政。國立臺灣大學與境外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學術合作書面約定注意要點。與大陸地區締約注意事項: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依區域分工:陳瓊芬美洲、非洲本校院系級合約窗
6、口:文、理、醫3366-2007轉214chiungfen@ntu.edu.tw邱思璇亞洲(不含陸港澳)、大洋洲國立臺灣大學103學年新任主管座談會二、另依教育部函示,與大陸地區學校「簽署時,宜注意名稱問題,堅守交流『對等』立場」,必須於欲進行簽署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並於雙方簽署後,將書面合約以公文送至教育部備查。本校院系級合約窗口:工、公衛、電資3366-2007轉202唐安歐洲、陸港澳本校院系級合約窗口:社科、生農、管理、法律、生科、其他3366-2007轉213anntang@ntu.edu.t
7、w校級國際學術交流合作計畫洽談代表本校與國外大學及機構洽談合作項目。雙方需要共同協商,項目可包含交換學生、交換教授、學者互訪、合作研究、合開課程、合辦活動、期刊及其他出版物交流、講座及獎學金設立等。與大陸地區洽談學術交流合作計畫注意事項,依教育部函示:一、現行與大陸地區公立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部分,僅限短期客座講學,勿涉及聘書發放之事宜。二、目前我方未採認部分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其學生交流計畫勿涉及學分承認或學位授予。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依區域分工:陳瓊芬美洲、
8、非洲3366-2007轉214chiungfen@ntu.edu.tw邱思璇亞洲(不含陸港澳)、大洋洲3366-2007轉202cherchiu@ntu.edu.tw唐安歐洲、陸港澳國立臺灣大學103學年新任主管座談會3366-2007轉213anntang@ntu.edu.tw校級出國參訪交流活動辦理校長、副校長出國參訪交流,負責聯絡及安排。一、本校簡任11職等(含比照)以上出訪大陸地區須經過內政部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二、國立大學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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