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立法成立要件完善措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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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罪立法成立要件完善措施论文  【论文关键词】受贿罪;立法与完善  【论文摘要】在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构成受贿罪是腐败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我国受贿罪立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述。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上述规定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尤其在当前我国

2、正处在改革开放和体制交替之时,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旧的社会监督控制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之需,而新的监控机制又尚未完全形成,于是在新旧管理、防范机制交互作用和衔接的过程中,社会矛盾逐渐成为了中国公众瞩目的焦点,如官员腐败问题。而官员腐败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受贿。党和政府基于这一因素,对受贿行为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可以说,不论是行政方面,还是刑事方面,对受贿罪的打击是最为重要的一环。  一、受贿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根据《7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四类:(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

3、关工作人员);(2)在机关之外的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以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负有资产有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又有下列四种: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政协委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为等农村和城镇基层组织人员。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值得探讨的是,某些特殊的人员,如离退休的国家

4、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就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一般的行为方式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在岗期间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双方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财物,即事后受贿。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受贿意图的形成是否是其在职在岗期间。如果是,则不论何时收受贿赂都构成受贿罪。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务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

5、休后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来,立法对此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作进一步的界定,则可以更方便的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工作。  二、对单位受贿罪的进一步完善  刑法第387条用两款叙明罪状的形式规定了本罪,根据刑法条文,构成单位受贿罪应为:(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2)

7、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有论者认为,只有特定的单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由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的性质和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这些单位违背自己的职责,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并利用国家给予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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