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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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发布时间:                作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腾力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金全,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世兵,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肇庆市房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金全,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世兵,北京市金诚同

2、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永光,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周金全,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世兵,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杰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泽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彪,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让军,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肇庆市腾力经贸有限公司(下称腾力公司)、广东省肇庆市房产总公司(下称房产公司)、何永光因与广州杰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杰伟公司)合作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3、,不服本院(2007)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8)民申字第77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腾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辉、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伟以及三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周金全、王世兵,杰伟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彪、吴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6年7月12日,腾力公司、房产公司、何永光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6年2月22日,我方与杰伟公司就肇庆市明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明苑公司)300万元注册资金的股权变

4、更事宜及合作开发肇庆市端州区拟开通的蕉园路两侧的项目用地为商住小区签订《合作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杰伟公司按照股权重组后所占比例受让原股东的项目综合地价款总值中的份额参与合作项目的开发。其中《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杰伟公司应支付土地综合价款5600万元给我方(由腾力公司作为代表收款),其中首期500万元在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即2006年3月3日前支付,第2期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复之日(2006年3月24日)起3个工作日内即2006年3月28日前支付1800万元,第3期在支付完第2期款项后1个月内即2006年4月28日前支付130

5、0万元,第4期在第3期支付完后1个月内即2006年5月28日前支付完毕。但杰伟公司一直没有按协议的约定支付款项,构成严重违约和根本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依《合作协议》第八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杰伟公司若未按本协议规定如期提供现已取得128.96亩土地的综合价款总作价(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费、征地补偿款以及其他费用等)支付予以腾力公司,杰伟公司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每逾期1天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支付给腾力公司。若逾期30天,我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杰伟公司所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因违约造成我方的损失。”违约金额为195.55万元(按照每

6、天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06年6月30日,以后计至清偿之日止)。另根据《合作协议书》第五条第五项的约定“腾力公司在收到杰伟公司提供的人民币5600万元后合作公司的实质股比才形成(即杰伟公司占80%,我方占20%)。若杰伟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时,杰伟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按实际提供的款项金额和比例确定杰伟公司所占合作公司的股份比例”,因此,应当按杰伟公司实际提供的款项金额和比例确定其所占合作公司的股份比例,但杰伟公司并没有支付上述款项,故杰伟公司不应占有合作公司的股权。应当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确认将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比例恢复为

7、原来的结构和比例。《合作协议》已生效,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的义务。由于杰伟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书》并要求杰伟公司支付违约金,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请求恢复明苑公司原来的股权结构和比例。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杰伟公司原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3、杰伟公司支付违约金195.55万元(违约金暂计至2006年6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连续计算)。杰伟公司于原审时答辩称:一、《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不能解除。2006年2月22日杰伟公司与明

8、苑公司的股东腾力公司、房产公司和何永光签订《股东转让协议》,约定腾力公司、房产公司和何永光将持有的明苑公司44%、16%、20%的股权共计80%以人民币24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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