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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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告【第一期】(2016)第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将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名单公告如下:案号:(2011)石执字第359、358、500、548、463等69案被执行人:季琼芳,女,1960年11月6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大可乡中龙村委会下海子村30号。身份证号码:530126196011060827。被执行人:石林快得利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天寿。被执行人:李天寿,男,1

2、983年5月13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大可乡中龙村委会下海子村30号。身份证号码:530111198305135016。被执行人:李金华,男,1955年4月9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大可乡中龙村委会下海子村30号。身份证号码:530126195504090819。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石林快得饲料有限公司、季琼芳、李金华、李天寿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总共11694868.68元及利息。案号:(2016)云0126执91、92、93号被执行人:李小梅,女,1988年7月2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大可乡中龙村委会下海子村30号。身份证号码:53012619880702082X

3、。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李小梅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16139元及利息。案号:(2015)石执字第702号被执行人:昂丽英,女,1981年1月5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尾博邑村委会马石坎村13号。身份证号码:530126198101050429。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原告李某某的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6月15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为5550元,扣减被告昂丽英已经支付的利息3700元,剩余利息为1850元,本金及利息共计21850元,由被告昂丽英于2015年8月30日前赔还借款本金1000

4、0元及利息185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赔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昂丽英如不能按时赔还上述款项,应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后第二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李某某。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被告昂丽英承担。案号:(2015)石执字第530号被执行人:张兴明,男,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阿怒山村委会阿怒山村419号。身份证号码:530126197305140413。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告张兴明赔偿原告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元,限2014年12月30日前赔偿5000元,201

5、5年3月30日前赔偿4000元:如不按上述期限履行,则是由被告张兴明赔偿原告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0元。双方因此次事产生的纠纷全部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权利。案号:(2015)石执字第478号被执行人:张立波,男,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阿怒山村委会阿怒山村292号。身份证号码:530126197707220416。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由被告张立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某52万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00元,由被告张立波承担。该费用,原告杨某某已向本院垫付,由被告张立波直接付给原告杨某某。案号:(201

6、5)石执字第648号被执行人:林庆国,男,1989年10月5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阿怒山村委会青龙凹村152号。身份证号码:530126198910050410。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毕某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高利刚赔偿15000元(2015年9月30日前付1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付5000元);被告林庆国赔偿6000元(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被告祝艳涛赔偿4000元(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案号:(2016)云0126执3号被执行人:戚永丽,女,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阿怒山村委会青龙

7、凹村24号。身份证号码:530126197804110446。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由被告戚永丽、黄文荣于判决生效后30天内共同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3440.35元、误工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残疾赔偿金20140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鉴定费850元、交通费192元,合计28172.35元。二、案件受理费522元,由被高戚永丽、黄文荣承担。案号:(2016)云0126执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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