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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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0326民初2404号原告黄艳梅,女,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被告刘顺明,男,现年66岁,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未到庭)原告黄艳梅诉被告刘顺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艳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顺明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黄艳梅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翁媳关系。2016年5月12日原告前往昆明红十字会医院做视网膜脱落手术,共花费13000元医疗费用,术后医院出具了相应的医疗费票据。原告准备用票据报帐,但被告在6月

2、20日将票据拿走,致使原告无法报帐,并且用刀威胁,要求原告将合作医疗本、户口本交给其去报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医疗费票据。被告刘顺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艳梅自述其住院的医疗费收据被其公公刘顺明拿走报帐,于2016年9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解决。在本案诉讼中,原告黄艳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3本院认为,原告黄艳梅陈述其住院的收据被被告刘顺明拿走报帐,要求被告返还票据,但其不能举证证实该票据被刘顺明无权占有的事实及票据目前是否客观存在等情况,其主张的票据真实情况无法核实,经本院释明,告知原告若其主张的票据已被他人作报销使用,可通过其他责任形式主张权利,但原告仍

3、坚持要求被告返还票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艳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长王绍英人民陪审员杨天发人民陪审员康德坤3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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