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分公司应收保费管控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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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应收保费管控办法实施细则分公司各部门:根据总公司华保计字[2002]75号《应收保费管控办法》及《关于对应收保费实行按月考核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应收保费的催收管理工作,真正降低财务风险,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本实施细则管控目标为:公司滚动12个月保费应收率控制在6%,应收保费帐龄不超过45天(分期收款和经分公司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批准的除外)。二、保费收款原则:直接业务:原则上15日内结算。代理业务:业务人员可根据代理单位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结算期限,

2、但最长结算时间不得超过30日,凡应收款时间合同签订超过1个月的,市场部、业管部及行政人事部等相关部门不得在合同上盖章。代理业务在签订合同时,建议以每月25日为结算日,以便在当月底前能收到款便于财务部入帐,同时错开对方单位的财务月底结帐时间,便于收款。三、应收保费的周控制:财务部每周周末编制应收保费帐龄表、按业务人员打印应收保费清单,注明起保日期、应收保费帐龄天数等,最迟在下周一前通报市场部。由市场部布署应收保费催收工作。对于已发现的有可能形成坏帐的应收保费,财务部、市场部及业务人员要紧密配合,共同协商解决办法,积极组织催收,

3、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一、市场部的应收管理:市场部根据财务部提供的应收保费帐龄清单,指派专人负责催收,时时掌握应收保费情况,一旦应收保费超过15天,市场部人员必须与业务员面谈,了解业务人员的催收计划;帐龄超过30天的,市场部人员必须与业务人员签订应收保费的最后收款时间,并反馈给财务部,由财务部逐一核销;超过45天的,业务人员必须向公司领导作出书面报告。六、处罚措施:考核帐龄以每月月末最后一天为止计算帐龄天数,凡超过45天而又未经批准的应收保费,由财务部及时出具注销保单通知书,则令业务员收回保单正本及发票等有关单据,注销保单(注

4、销保单通知书附后)。凡帐龄超过30天以上的,经总经理室批准,扣减所属团队长团队津贴及相关团队费用。帐龄超过45天以上的,经总经理室批准,扣减业务人员的绩效奖金。帐龄超过60日以上,经总经理室批准,可停止向该业务人员签发新保单,直至取消业务员资格。凡应收保费超过公司规定标准,严重影响分公司经营成果的,由分公司总经理决定,扣减业务人员、团队长、市场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的工资或绩效奖金。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应收保费管控方案》、《应收保费观控办法》仍然有效,凡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

5、准。本细则由分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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