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保费管控办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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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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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保费管控办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应收保费管理,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应收保费管控的历史经验与教训,结合公司经营现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应收保费管控的目标为“在公司各级机构逐步建立系统化、规范化、日常化的应收保费管控工作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是公司对应收保费管控工作的标准要求与基本原则,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修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保障应收保费管控工作的顺利实施。第四条应收保费管控的责任划分1、公司计财部与运营部是应收保费管控工作的实施部门,计财部的职责侧重于全面、及时地提供应收数据、分析应收数据,运营部职责侧重于推动应收管控工作的落实及应

2、收数据的改善。2、分公司第一负责人为本机构应收保费管控的责任人,对本机构应收保费管控的全面工作负责;分公司财务主管负责落实本机构应收保费日常管控工作,积极配合所在机构负责人做好应收保费的全面管理工作。3、分公司各级销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应收管控工作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各级业务销售人员是应收保费催收的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经办的业务产生的应收保费坏帐负有直接的经济责任。第五条应收保费管控的控制标准1、滚动应收率6%3应收保费考核工作按月进行,要求分公司月末滚动应收率控制在6%以内。对于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分公司,公司在考核评价时可适当调整,但不考虑业务量增减的因素,

3、其他经审批可超帐龄挂帐的应收不从6%额度内剔除。2、应收保费帐龄1)除分期收款的应收保费外,帐龄一律控制在30天以内。2)在规定期限内未结帐的业务,必须及时出具注销保单通知书,收回保单正本及发票等有关单据,注销保单。3)如超过规定期限(含分期收款)的应收保费,并确定为非恶意拖欠,在约定期间可收回的应收保费,经有权人批准后可延长应收时间。审批原则为必须有投保人(代理人)的正式盖章的有效确认书面文件。超帐龄应收保费的控制及审批:A、分公司负责人有权审批超帐龄标准以上不超过180天的应收保费。根据分险种业务政策的不同,建议车险应收保费帐龄应控制在15天以内;其他险种

4、应收保费帐龄应控制在30天以内。B、分公司计财部应建立超帐龄应收保费审批台帐,逐笔记录审批对象业务明细,完整保存分期收款协议、欠款单位确认函等单据。C、凡审批挂帐的超帐龄应收保费应在应收审批台帐上列明每笔应收责任人、收回应收方案,由责任人确认签字。D、180天以上的由公司COO授权审批。4)超帐龄应收保费的清理要求分公司加大力度不断缩短应收保费帐龄,公司将根据应收保费管控各阶段的状况在各月考核通报中明确清理工作要求。第六条应收保费管控的考核1、滚动应率与应收帐龄控制必须按月同时达标。公司按月通报滚动应收率前三名、后三名,要求后三名分公司及时上报公司计财部、运营

5、部详实的应收保费分析报告与清理方案。32、为全面客观地分析分公司的经营成果,凡存在无分期收款协议、无法取得欠款单位确认函与明确还款计划的超帐龄应收保费,公司将分帐龄、按比例计提坏帐准备,抵减帐面虚增的承保利润。3、对不能达标的分公司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由CEO办公会决定处以1-3月薪资的经济处罚;并根据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等具体情况,由CEO办公会决定处以警告、通报、降职、免职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4、严禁业务员滞留、挪用保费,一经发现将坚决处以开除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严禁各机构弄虚作假、随意批减应收保费,一经发现将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开除处分,对机构负责人及班

6、子成员处以降职、免职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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