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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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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基本权利与宪法之治论文公民基本权利与宪法之治论文公民基本权利与宪法之治论文 1954年宪法开创了我国宪法的新纪元,新中国宪法事业经历了风风雨雨、兴衰荣辱的半个世纪。为了发展我国宪法学研究与教育事业,2005年4月15日,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 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社会变迁与新中国宪法之路”征文颁奖典礼,同时举行了由基金和研究中心创办的首届“全国研究生宪法论坛”。与会者以“推动宪法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为主题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探讨。大家一致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主导中国未来发展方向的基本的目
2、标,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保障成为国家生活的主旋律;在中国宪法之治的伟大实践中,宪法理念日益丰满,宪法制度日渐成熟,这将有助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有学者选取了“人权”入宪的历史意义的研究视角,认为“人权”入宪是我国宪法建设历史的积淀,也为我国今后的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这一条款仍然存在着适用性的问题。在公共权力对于私权利的干涉方面,有学者认为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前提是公共权力必须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方式以及程度,三个环节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城市拟推行“禁讨令”则是公共权力对私权利的过
3、分干预。更有学者从反向提出“基本权利直接拘束审判权”的论断,认为审判权应负有对其适用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义务;适用法律时应作宪法取向的解释;当法律缺位时要求法院直接适用宪法。 还有学者对迁徙自由进行法经济学的分析,认为迁徙自由是人类社会经济规律运行的结果,经济发展环境与经济发展模式决定着我国迁徙自由法律制度的调整变化。因而,迁徙自由权的立法保障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第二,改革集体土地制度,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转变为真正的个人土地财产权;第三,积极推
4、动户籍改革。另有学者认为,迁徙自由是一个包容性的综合性的权利,包括入籍、就业、工作、住房、教育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和迁徙自由不可分割的权利。 宪法文化与宪法变迁 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宪法文化的真正源头。中西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儒家社群主义和自律意识却可以成为两者的契合点。而传统儒学的“中庸”思想正是行政法平衡理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永不枯竭的理论源泉,它对“平衡论”的产生、立论方法、发展趋势都提供着强大的理论支持。 对此,有学者认为,宪法上更应当讲平衡理论,然而宪法上没有实现平衡状态;若宪法上已经实现平衡,那么行政法的首要
5、价值应当是效率。还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平衡论、管理论、控权论在理论上各有优缺点,不可片面强调其一。另有学者将我国五四宪法的精神定位于社会主义,认为这一宪法精神对我国的宪法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但也有消极的方面。还有学者认为,到目前为止,我国宪法的功能仍然局限在赋予社会的制度变革以合法性,我国宪法还处在制度性建设的初期阶段。因此,今后应进一步完善宪法的内容,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培育法治土壤,培育具有现代法精神的宪法文化,健全以宪法为首的法律体系。 有学者以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将立宪主义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权力居于主导地位;权利保障和
6、有限政府的辩证统一,即法治国家阶段;权利主导,权力服务于权利,即后法治国家时代。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文本在制定之初的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存在一些缺陷,必须通过宪法文本的变迁予以改进。针对中国宪法事业的曲折历程,有学者认为未来中国宪法变迁的理性选择应定位于进化理性主义,并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宪法判例、宪法条文的法律化、具体化和宪法教育等方式使中国宪法以渐进式的方式得以实施和实现。对于当下中国同时面对的宪法的“近代化”和宪法的“现代化”的叠加难题,有学者认为,应该尽可能的运用能动的宪法解释方式整合规范内部不同的价值,并使规范的变动程序开
7、放化。相应地,有学者建议将宪法解释权定位于一种附属性的权力形态,在横向上使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内含宪法解释的权力,在纵向上将宪法解释控制在省级以上的国家权力机关。 推动宪法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 在宪法理念方面,学者们认为应当在宪法下构建和谐社会。一方面,将“和谐社会”的理念引入宪法学的研究中,为我们评价宪法价值、权衡各种利益提供了一种新工具;另一方面,宪法学者也应立足于本学科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有特色的贡献。有的认为,宪法作为一门科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应有的贡献主要在于宪法的连接功能、建设功能、统一功能和裁判功能。还有的认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先
8、就应该考虑公权与私权之间、公权与公权之间、私权与私权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之间、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之间的和谐,而这些正是宪法学研究的问题。 具体而言,有学者认为,1982年宪法的历次修改过程中,宪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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