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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_巴塞尔协议iii在中国的实施:差别与优势(2012.5.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巴塞尔协议III在中国的实施:差别与优势中国金融40人论坛成员巴曙松[2012-05-02]提要:基于中国银行业与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我们详述了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实施,并讨论了其在中国当前金融环境下的挑战以及优势。作为G20(20国集团)的成员,中国及其监管当局参与并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最新成果。监管当局明确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以及数量改进与质量改进之间的协调关系;同时还引入了资本充足率(例如留存资本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等)、杠杆比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率等概念。在原有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包含四大主要监管工具(资本充足率、杠杆比率、
2、拨备率和流动比率)的新框架。巴塞尔协议Ⅲ是巴塞尔协议Ⅱ在中国的升级版,带来了新的资本充足率的规范并引入了新的监管指标,但这与之前的经济模型和人才培养机制并不冲突。中国经济的快速复苏和较少的银行损失,以及强劲的发展势头为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执行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先决条件。但现今银行业仍存在有许多问题,监管当局也在损害着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有效实施。这些问题都与监管指标的合法性和监管划分等有关。 从2004年中国银行业开始实施以巴塞尔I下8%为标准的资本监管,2007年在中国银监会的要求下新协议银行正式启动了备战巴塞尔II的工程,到2011年按照巴塞尔II计提资本的新协议银行即将正式双轨
3、推进,巴塞尔资本协议于中国银行业来说似乎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然而,2008年这场金融危机的爆发,为国际金融监管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命题,巴塞尔委员会也率先于2009年提出了针对此次危机中暴露的不足的修订文件集,于2010年9月正式将其命名为巴塞尔III,并在G20首尔峰会上获得一致通过。这将为尚处于巴塞尔II起步阶段的中国银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究竟是实施巴塞尔II还是直接实施巴塞尔III?如果并行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会不会在过渡期尚未结束之时便爆发了另一场金融危机?如何在巴塞尔II的稳步推进中吸收巴塞尔III的精髓,在避免监管政策的过度频繁更新的同时,实现国际最新监管前沿的本土化,尽
4、快与国际监管要求接轨?中国银行业不仅亟待一场全方位的监管变革,更面临一场风险管理水平的国际化和全面升级。中国银行业的现行监管体系 自从2003年银监会成立、中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形成以来,我国银行业风险监管体系在逐步成型完善,监管理念、方法、手段不断改进,监管的有效性在不断提高,监管方式也从合规监管为主逐渐发展为风险为本、合规监管并重的科学监管体系。 (一)现行监管体系与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的内在一致性 在银监会成立之前,我国银行业经历过混业监管、分业监管阶段,金融机构经历了乱投资、乱拆借到合理规划、控制风险的发展过程,金融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健全,这段经历为银行业监管者提供了大量
5、宝贵的经验教训。 在此基础上,银监会在成立之初,提出了“四四六”的监管理念。其中,第一个“四”是指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实现四个目标,即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犯罪。第二个“四”体现了银监会提出的“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等监管理念,该监管理念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思想保持高度的统一。 其中,“管法人”是指将银行的主要指标和着力点放在法人层面,实施法人监管,强调并表监管,与巴塞尔II中并表监管的要求一致;“管风险”是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增强银行机构识别、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并且银监会提出了明确的思路,“准备分类——充足拨
6、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此思路与巴塞尔II框架的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保持高度一致;“管内控”是指通过各种监管措施,完善银行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培养银行防范风险的自律意识,此要求也体现了巴塞尔II框架中的第二支柱监督检查的核心思想;“提高透明度”是指按照国际准则和要求,规范银行的信息披露,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同时逐步提高依法监管的透明度,而这正是巴塞尔II第三支柱的精髓所在。而第三个“六”则是监管工作有效性的评判标准,主要包括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等六条标准。不难看出,我国银行业的监管理念无论在内容上还是逻辑上都与巴塞尔监管
7、框架具有内在一致性。 (二)巴塞尔I在中国的本土化 早在2004年,巴塞尔I的国际监管准则就已经在中国本土化了。巴塞尔I的核心内容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资本的定义,第二个部分是对银行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作出资本计提。这些核心内容已在2004年2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得以体现。 其一,在资本的定义方面。与巴塞尔I类似但有所不同,《管理办法》将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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