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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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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与受教育权利: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反思 摘要: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主要依靠民族身份这一标准来实行,出现了受教育权利不公平的现象,值得我们反思。 关键词:身份受教育权利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中图分类号:G64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0-0000-01 在我国建国初期,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十分落后,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少数民族干部和专门人才严重不足,而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又十分落后,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政府出台了少数民族教育招生优惠照顾
2、政策,以实现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是指民族教育招生中增加分值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是“放宽录取分数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少数民族中实施的一项民族优惠照顾性政策。得益于这一政策,广大少数民族考生接受高等教育、公平地享受教育资源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大量的少数民族干部与专业人才促进了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 现今,我国地区间的差距仍然很大,民族地区还是处于比较落后的境地,西部内陆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还是远远落后东部沿海地区,教育资源的分配还是严重失衡,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现实基础依然存在。随着城
3、市的大量崛起、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的交流融合,我们也应该看到仅凭民族身份这种单一标准来制定加分政策必然会产生弊端,使受教育权利产生新的不平等。不少考生和家长认为人生来平等,对少数民族加分是不公平的,何况考试就是为了选拔人才,择优录取是必然之举,不应该加分。而且有些地区的城市少数民族跟汉族在经济条件、生活习惯、受教育环境等方面差异并不大,加之部分地方存在骗改民族成分以获取加分的现象,对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产生质疑的群众不在少数。本文就少数民族的身份和受教育权利对该问题进行反思。 一、少数民族的身份 “身份”一词在现代汉语
4、中有七种定义,它被人为地赋予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地位、与生俱来的出身、后天赋予的社会地位,以及一种法定的资格。在法学学者的眼中,身份首先基于社会中的一种稳定的地位或位置,与自身不能分离,又对自身产生一定影响,受到一定的保护。由此可知,少数民族的身份是基于少数民族本身对自我独特性的认知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对该群体的认定来确认的,身份关系到法律地位和人身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而从法律意义上讲,等级身份不
5、复存在。但是,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一些具有“非正式身份”的人们依然活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某些特殊权利,在实际上形成了不同的身份、等级群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举办民族高等学校,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或者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据此,少数民族的身份作为享受考试优惠的一项标准就有了法律依据,是我国发展
6、历史上民族政策问题的创新。 赋予少数群体差异的公民权利意味着国家不仅要“保障每一个公民平等权利,而且为了承认和包容少数群体和团体的特殊认同和需求,还要赋予少数群体以差异的公民身份”,即“根据其不同的文化身份而赋予其不同的权利”。少数民族的“身份”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随着边疆民族地区和内地的教育发展水平差距的逐步缩小,如果仅以少数民族身份为标准来加分,显然已经不符合“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水平和内地教育的水平不一样”这一实行优惠政策的前提。可以说,少数民族不一定教育条件不好,教育条件不好的不一定是少数民族,这与新
7、中国刚成立时的状况是截然不同的。许多少数民族已经时隔几年或几代离开他们的先祖聚居的民族地区,早已采用同汉族一样的语言、一致的文字,甚至已经看不出本民族特征,如此一来凭借少数民族身份获得考试加分难有说服力。再者,各民族同胞都属中国公民,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应因其他民族人口多寡而有区别,对少数民族实行标榜着民族平等的加分政策意味着另一种不平等,还可能加剧民族矛盾。 二、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利 在我国历史上,很多少数民族长期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现象比比皆是,一些处于奴隶制社会中的少数民族还存在着
8、森严的等级制度,连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都难以保障,只有贵族和上层社会的人才能接触到文字学习。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宪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利都作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的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据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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