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索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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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部索赔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项目部索赔计价行为,维护项目部的合法权益,合理清算索赔费用,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第3条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第二章索赔的原则与分类第4条索赔原则4.1索赔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的原则4.2资

2、料齐全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原则4.3及时递交索赔申请书的时效性原则4.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提前介入的原则第五条索赔的分类5.1按照索赔事件可以分为:工期拖延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障碍;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中止索赔;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115.2按合同类型索赔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其他合同索赔。5.3按索赔要求可以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5.4按索赔起因可以分为:建设单位违约索赔;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

3、的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数索赔等。第三章索赔潜在机遇第6条业主的行为潜在的索赔机遇6.1如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承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6.2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理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物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6.3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6.4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

4、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6.5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和现场实际不符。6.6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116.7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6.8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6.9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应由

5、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6.10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6.11业主要求赶工;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6.12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人员的调遣、构件物资积压倒运、加工订货成品及半成品的废弃、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6.13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

6、、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6.14因业主所供材料单价高出投标时的暂估价或数量上亏方、亏吨、亏量;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6.15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同约定地点堆放或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11第7条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的索赔机遇。7.1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7.2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7.3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对承包商的

7、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7.4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第8条设计变更潜在的索赔机遇。8.1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8.2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资料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进度或提高原设计标准(如换填、地基加固)等所造成的损失。8.3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8.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

8、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8.5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实验所增加的费用等。第9条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的索赔机遇9.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119.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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