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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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民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变动之法律后果的制度。自罗马法以降,近现代民法向因时效的适用范围及要件与后果等不同,而将其二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两种。我国现今之民事立法,则仿前苏联之作法,仅规定有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而未设取得时效。随着实践的发展与民法制度的完善,这种单一时效体制的缺陷日益凸显,设立取得时效的呼声亦日益高涨,在我国目前制定物权法及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设取得时效制度,学界已形成共识。在设立双时效制度时,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关系问题,须予明晰;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要件、效力等诸多具体问题,也尚待结

2、合我国国情进行深入务实的研讨。本文拟对此谈些粗浅看法,共商于学界同仁。  一、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  (一)时效制度立法体例之考察与评析  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1]消灭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消灭或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2]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均肇端于罗马私法。[3]罗马法中关于时效制度的理念与原则,为后世之法学理论与民事立法所承袭并加以发展、衍化,形成了现今具有代

3、表意义的三种时效立法体例:  其一,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统一并存。这种做法因袭中世纪罗马法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之主张,着眼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共同法律本质,将二者统一于“时效”概念之下,并使其成为时效的两种类型,于民法典中设专章集中予以规定。法国、奥地利、日本、越南等国民法典均采此制。惟法国民法将时效一章规定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编,而日本等国民法则将其置于“总则”编。  其二,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分立并存。这种作法系继受了罗马法的体例,并在观念上受历史法学派影响,侧重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区别而将其视为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予以规定。德国、瑞士、意大利等多数大陆法系

4、国家采此体例。考虑到消灭时效针对请求权而适用,而请求权又常常涉及民法典各编及民商事特别法中诸多内容,故通常将其规定于总则编(惟瑞士民法典因历史原因而在债法编章中规定了消灭时效);而取得时效因其主要为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取得方法,故通常规定于民法典的物权编有关章节中。26  其三,仅设单一的诉讼时效,不规定取得时效。这是以前苏联为代表的一些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事立法中作法。1922年《苏俄民法典》制定时,考虑到便于回收流失于国外的国有资产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对取得时效持否定态度,同时,基于消灭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司法救济权之认识,将其改称为诉讼时效,除法律另有规

5、定者外,各种民事权利的保护,均统一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苏俄民法典》始创的这种时效体制,对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刻影响,我国的民法通则就采纳了建立统一时效制的建议。[4]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继承了日耳曼法的传统,受罗马法的影响甚微.但由于与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面临着如何稳定社会经济关系,如何平衡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促进社会发展二者之间关系等诸多问题,所以普通法国家亦十分重视时效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作法不同,普通法系国家关于时效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称谓上也与大陆法国家不尽相同。如英美法中的相反占有(AdversePossessi

6、on)制度,即相当于大陆法中的占有时效;英国的《起诉期限法》(LimitationAct),相当于大陆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的规定,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TheUniformCommercialCode)中则明确有关于消灭时效的规定,该法第2725-1条规定:违反任何买卖合同而引起的诉讼的消灭时效为4年。  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时效制度自亦应采大陆法之体例。综观大陆法系之时效立法体例,应以分立并存制为优,统一并存制次之,单一诉讼时效制弊端尤甚。  着眼于两种时效之共同点的统一并存立法例,虽有利于将时效制度中的共同问题(如时效的援用、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等)作出统一规定,

7、但却模糊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在功能、目的、客体、适用条件等方面的重大差异,未能明晰两种时效在民法上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不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律规范的适用。  侧重于两种时效之差异而对其分别作出规定的分立并存之立法例,克服了统一并存立法例存在的缺陷,依两种时效的固有属性、作用与特点、要件等不同,在严谨、科学的法典体系中分别安排其地位及所应归依的制度体系,对于时效制度中的共同问题,通过“准用”之规定避免条文的重复,这样,既建立了完整的物权法体系,又保持了民法典总则及整个法典体系的完美。此种立法体制,颇值效仿。  由苏俄民法典所始创的单一诉讼时效制度,于产生之初即受到

8、了颇多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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