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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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论文.freelitationAct),相当于大陆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的规定,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TheUniformmercialCode)中则明确有关于消灭时效的规定,该法第2725-1条规定:违反任何买卖合同而引起的诉讼的消灭时效为4年。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时效制度自亦应采大陆法之体例。综观大陆法系之时效立法体例,应以分立并存制为优,统一并存制次之,单一诉讼时效制弊端尤甚。着眼于两种时效之共同点的统一并存立法例,虽有利于将时效制度中的共同问题(如时效的援用、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等)作

2、出统一规定,但却模糊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在功能、目的、客体、适用条件等方面的重大差异,未能明晰两种时效在民法上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不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律规范的适用。侧重于两种时效之差异而对其分别作出规定的分立并存之立法例,克服了统一并存立法例存在的缺陷,依两种时效的固有属性、作用与特点、要件等不同,在严谨、科学的法典体系中分别安排其地位及所应归依的制度体系,对于时效制度中的共同问题,通过“准用”之规定避免条文的重复,这样,既建立了完整的物权法体系,又保持了民法典总则及整个法典体系的完美。此种立法体制,颇值效

3、仿。由苏俄民法典所始创的单一诉讼时效制度,于产生之初即受到了颇多非议,诸多学者认为这一做法既在理论上留下漏洞,在实践中也产生问题,不利于建立经济领域的法律秩序。5也正因如此,这种单一诉讼时效体制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上,也未被普遍接受。6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在诉讼时效外应否另设取得时效的问题,有过长期的论争,尽管《民法通则》采纳了否定论,但主张建立取得时效的呼声并未停息。从单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践效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对民商事法律制度完善的需要等方面来看,单一的诉讼时效制度无法解决与时效有关的物权归

4、属,不分权利的性质差异而统一适用诉讼时效及其较短的时效期间,不利于对复杂社会经济关系的进行完善的法律调整,更不利于科学、严密的民法体系之构建,易言之,诉讼时效无法涵摄取得时效之功用而为一统。要有效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错综复杂的各种利益关系,非建立包括取得时效制度在内的各种民法制度不可。迄至1995年我国着手制定物权法以来,主张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取得时效制度的观点已成为学界主流并逐渐达成了共识。可以预料,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取得时效制度必将得到完整的建立。7(二)取得时效制度之价值及其在民法上的应有地位罗马法

5、中的取得时效,其最初之功用主要是鼓励人们使用他人闲置之物(如土地、奴隶、牲畜等),以使物尽其用,以及补救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8其后随着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取得时效又具有了新的价值和功能。近现代各国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其价值与功能罗马法略同,主要表现在四方面:其一,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能够促进物尽其用,加速财产的流转、增进社会效益。这是取得时效最早为人类所认识的价值,而且,当今取得时效的这一价值仍有重要意义。占有人根据时效取得所有权,占有物即可不受阻碍地流转、发挥其应有之效用,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其二

6、,取得时效制度能有效地弥补权利取得的缺陷。古罗马法学昌明时期以前,几乎一切法律行为均须履行繁琐严格的形式,否则不生效力,从而导致物在法律上的归属与在事实上的归属相脱节,取得时效制度在弥补因此而出现的的权利缺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学专家制定的这个‘时效取得’提供了一个自动的机械,通过了这个自动机械,权利的缺陷就不断得到矫正,而暂时脱离的所有权又可以在可能极短的阻碍之后重新迅速地结合起来。”9现代法上,取得时效的这一功能不仅用于交易形式之瑕疵,而且还适用于诸如转让人资格的缺乏等原因而造成的权利缺陷。其三,取得时

7、效制度的设立,使事实代替证据,避免了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困难与烦累,有利于正确、合法、及时地结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权利存在的概然性上看,长久存在的事实状态通常与真实的权利关系一致,而且证明真实权利所需的证据往往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散失不易获得,或纵能获得,也往往难辨真假。10举证问题无论在罗马共和国末叶还是当今,都是困扰司法机关及时处理民事纠纷的核心问题,“以长期的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作为证据,并使之变为权利关系”,11则确保了法院结案依据的可靠性。其四,取得时效制度能够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无

8、权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并经相当长的时期后,人们常信其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符,从而与其在该物之上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否定时效取得势必造成社会经济与法律秩序的混乱,违背法律旨在维持人类共同生活的和平秩序这一目的。12取得时效制度的实质是“事实胜于权利”,是人们经过利益衡量后作出的正确选择:与其保护长期消极不行使权利、财产的有无对其无关紧要的原权利人利益,不如保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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