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务处95学年度第2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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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淡江大學校刊第107期學生事務處95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紀錄時間:96年4月25日(星期三)下午2時10分地點:淡水校園驚聲紀念大樓國際會議廳主持人:蔣學務長定安紀錄:林錦河、饒淑媛列席指導:高副校長柏園、林主任志鴻出席人員:教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資訊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師資培育中心主任、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學生會及學生議會各推選學生代表3名。列席人員:丁組長劍中、白組長怡昌、溫組長漢雄、高組長燕玉、謝組長景棠、胡組長延薇、陳組長珮芬、張組長育民、陳組長慶貞、傅組長國良、林秘書錦河、邱秘書竹林。壹、報告事項一、主席報告謝謝各位委

2、員出席今天的會議,會議議程有4個提案,請各位委員踴躍提出寶貴的意見。二、上次會議指示事項執行情形指示事項執行單位執行情形對於同學玩線上遊戲上癮問題,學校是否可針對上癮同學輔導之,使其脫離上癮問題。諮輔組請導師暨相關訓輔人員進一步了解同學網路上癮狀況,並協助該生轉介諮商輔導組,以利後續評估輔導事宜。希望總務處將全校停車場位置圖資訊轉發全校教職員,讓教職員瞭解避免違規停車。總務處已以OA發文全校教職員,告知停車位資訊。三、各組工作報告:詳書面資料。貳、討論事項提案一:審議「淡江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提請討論。(生活輔導組提)說明:第56次校務會議將「學生獎懲規則」更名為「學生獎懲辦

3、法」,業經教育部96年3月20日台訓(二)字第0960037663號函同意備查。決議:修正通過,詳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學生銷過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二條  本校學生觸犯「淡江大學學生獎懲辦法」受大過乙次(含)以下之處分,深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第二條  本校學生觸犯「淡江大學學生獎懲規則」受大過乙次(含)以下之處分,深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學生獎懲規則」更名為「學生獎懲辦法」,經教育部96年3月20日台訓(二)字第0960037663號函同意備查。提案二:修正「淡江大學學生團體保險實施管理要點」案,提請討論。(生活輔導組提)說明:一、‧3‧淡江大學校刊第10

4、7期金管會指示,自95年10月起,殘廢理賠等級改為11級75項,且意外傷害險收據副本、影本可進行實支實付的傷害險理賠;至於醫療險部份,目前並無特別要求。本校往年簽訂之要保書均明訂採用收據正本,為提供同學更週全的保障,96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計畫書」擬配合政策修改,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實施要點隨之修正。二、由於本校近年理賠率偏高(詳附件2),加上醫療費用理賠得採收據影本,保費可能調漲。為降低同學負擔,經訪查比較各校保障內容,擬降低校內集體食物中毒理賠金(各校理賠金多為介於1,000至2,000元,擬由原3,000降為2,000元),以增加議價空間(學生團體保險實施計畫詳附件2-1)。三、自96學年度

5、起台北校園已無技術學院學生,刪除受理窗口。決議:修正通過,詳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淡江大學學生團體保險實施管理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七、保險理賠申請(一)1.保險理賠申請書:淡水校園請至商管大樓生輔組、蘭陽校園請至行政聯合辦公室領取;或可至生輔組網頁下載。七、保險理賠申請(一)1.保險理賠申請書:淡水校園請至商管大樓生輔組、台北校園請至台北校園學務處、蘭陽校園請至行政聯合辦公室領取;或可至生輔組網頁下載。自96學年度起台北校園已無技術學院學生,刪除受理窗口。5.請醫療保險金者,另送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副本或影本。5.請醫療保險金者,另送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6、依金管會之規定,自95年10月後新簽定之合約,保險公司得理賠傷害醫療險之收據副本或影本申請,如不接受則要特別聲明讓客戶充份了解,否則不能拒賠。提案三:修訂「淡江大學社團指導老師聘任及輔導社團實施細則」案,提請討論。(課外活動輔導組提)說明:依「淡江大學學生社團活動輔導細則」(附件3)第五條規定每一社團以聘請校內專任教職員一人擔任指導老師為原則,各老師均為無給職。故提案修訂「淡江大學社團指導老師聘任及輔導社團實施細則」條文(附件3-1),將校內指導老師指導費用取消。決議:修正通過,詳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淡江大學社團指導老師聘任及輔導社團實施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四、外聘指導老

7、師每學期指導費新台幣肆仟元整,由學校編列預算於每學期初發給,不足之課程教學費用由社團自付。四、校內指導老師每學期輔導一個社團指導費新台幣伍佰元整,輔導兩個社團以上(含)指導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外聘指導老師每學期指導費新台幣肆仟元整,由學校編列預算於每學期初發給,不足之課程教學費用由社團自付。依「淡江大學學生社團活動輔導細則」第五條規定每一社團以聘請校內專任教職員一人擔任指導老師為原則,各老師均為無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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