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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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安全组织管理、场地文明施工设施管理、行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第三条:凡从事控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2、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措施资料。其中,必须包括《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拨付、结算、审核依《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执行,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

3、责。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包括:(一)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已交纳的书面承诺;(三)对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工程保护措施的书面承诺。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第六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七条: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并取得安全生

4、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承担。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为保证交通及行人通行安全,提高可视度,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可靠的其他形式的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第九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并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

5、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详细准确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及管线进行安全防护。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定安全合同,合同中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双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义务和措施。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签定的监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监理单位未完全履行或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义务的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

6、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岗位安全责任制。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是保证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定主体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

7、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施工单位必须对进入特定环境中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能的培训和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施工单位必须在节假日前后、节假日加班或突击赶任务期间、季节性变化、事故后、工作环境改变时,要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时,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

8、内的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整改。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与每一位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签定《安全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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