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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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企业管理论文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梁晓希(中共娄底市委党校,湖南娄底417000)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犯罪形态呈现多样化、多元化的特点,在刑事诉讼中最重要就是对证据合法性的认定,这样一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运而生。虽然我国立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粗糙性,操作性不强,致使该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远未得到有效

2、实施。本文以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为视角,努力探究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遭遇的困境,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困境;完善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158-04收稿日期:2014-10-29作者简介:梁晓希(1966-),男,湖南娄底人,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及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地位,

3、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随着两个“证据规定”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立法层面已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从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真正实现保障发现案件真实、抑制违法侦查、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取决于诸多因素,其一是规则本身是否科学、严密、合理,其二是适合其生存的制度环境是否理想。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不足1、法律规定不完善。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已初步确立,但在非法证据的立法方面仍然存

4、在着很多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新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虽然这样规定能够一定程度抑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但在新刑诉法中仍然保留了“应当如实回答”条款,使得获取口供等言词证据仍然侦查机关有着最强大的吸引力,让依靠获取口供突破案件的传统得以延续。二是非法言词证据范围不明确。《证据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均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但是,“刑讯逼供”、“

5、暴力”、“威胁”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其标准如何,《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并未明确。三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困难。《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主要针对的是非法言词证据,而对非法实物证据的界定比较模糊,而且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设定了较为苛刻的条件限制。根据《证据规定》,物证、书证的排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证据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2)可能影响公正审判;(3)不能通过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消除以上瑕疵。《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对非法书证、物证的排除设定了限制,即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些条件均带

6、有明显的主观色彩,是否具备这些条件,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从而导致实践中非法实物证据很难被排除。四是没有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的法律后果。新刑诉法只规定了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时的法律后果,而对不能证明合法性的举证不能责任的法律后果却只字未提,也没有规定提出不实非法证据审查申请的法律后果。没有制裁手段作为保障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法保障其功能和价值的完全实现。五是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条件不明确。新刑诉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在规定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同时,却没有明确

7、规定线索或者材料的标准。六是对“毒树之果”是否排除缺乏规定。“毒树之果”简言之即是以非法证据为线索间接获得的证据。前面我们谈到的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都是“毒树”本身,《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明确给其定性,即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酌定排除,而独独没有涉及“毒树之果”。我们如何对待“毒树之果”?立法回避无助于实务难题的化解,反而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司法裁判的混乱,损害我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国司法裁判本已不足的公信力。2、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启动的“两难”与证明的“一易”所谓“两

8、难”是指辩方提供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证据“难”、法庭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难”;所谓“一易”是指侦控方证明取证合法性“易”。(1)辩方提供非法取证线索或证据“难”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刑事规定》的第七条都规定证据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但五十六条规定初步证明责任由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承担,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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