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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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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楼梯井致人跌落死亡应怎么适用法律[案情]潮汕房产公司系广东省汕头市金泽花园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该公司先后于1999年10月、12月分别将金泽花园A幢206房、111房售与郑甲和郑乙,并先后于2000年5月、6月交付使用,该幢楼楼梯装置自动感应路灯。房屋交付使用后郑甲经潮汕房产公司金泽花园物业管理 [案情]潮汕房产公司系广东省汕头市金泽花园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该公司先后于1999年10月、12月分别将金泽花园A幢206房、111房售与郑甲和郑乙,并先后于2000年5月、6月交付使用,该幢楼楼梯装置自动感应
2、路灯。房屋交付使用后郑甲经潮汕房产公司金泽花园物业管理处和郑乙同意,在其206房内入门处的楼板开挖一个直径约三米的大洞,拟修往111房的楼梯。金泽花园A幢206房一直无人入住。 2001年1月20日夜,原告蔡丙之女蔡丁到汕头市金泽花园A栋7楼访友。21日凌晨,蔡丁下楼途中从二楼圆洞中跌倒至一楼地板(约六米高),当即头破血流,晕迷在地。经报110指挥中心,指派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22日,蔡丁因急性弥散性脑肿胀并晚期脑疝形成及左中颅底骨折,右颞顶骨骨折,顶枕部头皮裂伤,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2001年1月21日上
3、午,公安机关对金泽花园A幢206房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木门上有用粉笔书写的‘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6/6★精品文档★此处危险,儿童勿近’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潮汕房产公司作为金泽花园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依法负有妥善管理建筑物的法定义务;被告郑甲作为206房的产权人,在楼板开挖圆洞的过程中未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未尽妥善管理的义务,主观有过错。两被告的共同过错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判令两被告赔偿430435元。
4、 在审理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损害结果系原告之女蔡丁经过金泽花园A幢二楼时,从该楼206房房内开挖的楼梯井跌到楼下所致,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予以调整。206房系郑甲所有,郑甲有权根据其需要在其所有的房产内进行装修,至于他在楼板上开挖楼梯井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与本案的损害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本案无关。206房作为郑甲的私人住宅,没有对社会公众开放,故没有义务对社会公众承担任何义务。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
5、宅。”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6/6★精品文档★根据该规定,未经郑甲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其住宅,蔡丁未经允许进入郑甲住宅,所引发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原告主张郑甲房门没有上锁,未尽管理义务,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郑甲却主张其房门一直是锁着的,所以原告关于郑甲违法开挖楼梯井,疏于管理,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本案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之处在于,本案是否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建筑物
6、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一、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还是第一百零六条? 上述观点确认了本案损害结果系原告之女经过金泽花园A幢二楼时,从该楼206房房内开挖的楼梯井跌到楼下所致这一事实,但是它又认为此种情况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为该条规定的是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这一责任的特征是必须有地上工作物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且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地上工作物倒塌、脱落、坠落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本案的损害结果不是因地上工作物倒塌、脱落或坠落所致,更没有地上工作物倒塌、脱落、坠落的事件发生,因
7、此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由于该规定采纳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具有过错,自然就应承担败诉的风险。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6/6★精品文档★ 我认为,上述观点对于法律的适用值得商榷。在对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的加害事实进行理解时,对于物件导致损害的物理状态变化,许多人常常囿于法条的规定将其限制为倒塌、脱落、坠落三种方式。我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的物件极其广泛,致害的方式也表现多样,立法的滞后性及抽象性不可能囊括现实中物件致害的各种表现形式,该法条中的倒塌、
8、脱落、坠落三种致害方式只是主要方式,而不是全部方式。事实上,凡是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都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致害责任形式。因此上述观点对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的理解过于狭窄,有违该条立法本意。 二、本案所涉房屋是否存在着维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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