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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浅析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界限的认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界限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04年2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曹双军在自家院内拆房推墙时,将在墙另一侧捡砖的梁翠香砸在墙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梁系因巨大物体挤压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在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此案阶段,曹双军在供述中承认了其在没有对任何人发出警示及未察看墙的另一面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将墙推倒而致使被害人梁翠香被砸死的行为。2004年5月26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曹双军有期徒刑一年。 「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界限认定有一定的复杂性。故意伤害
2、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即过失)造成了死亡。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和过失的双重罪过。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
3、人死亡的结果,一般发生在劳动生产或日常生活等场合,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评析意见」 从以上两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我们可以明确区分其相同点和不同点。(1)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属于过失心态,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2)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死行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在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的判断有很大难度。例如,甲和乙吵架
4、,甲情急之下打了乙一记耳光,又照其后背拍了两巴掌,乙当即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得知,乙系心血管爆裂致死。对于此案的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另一种意见认为,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对于这两种罪的区分应根据具体案情从客观到主观进行判断,即从行为是否构成伤害行为再反推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具体来说,应结合以下客观情况来加以判断: (1)过失致人死亡中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生产等场合,一般不具有非法性质,如本文开头的拆房推墙;而故意伤害致死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本身则为非法行为。 (2)
5、发生打击行为时的环境,看是在什么情况下引起打击行为的,是因为日常琐事还是寻机报复,查清有否导致故意伤害的微观环境。 (3)打击的工具,分析其一般情况下是否足以伤害对方。手持铁棒、利刀等金属器械,一般情况下是足以伤害对方;拳打脚踢,一般不足以伤害对方。 (4)打击的力量、频率,一般来说,力量越大,频率越迅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越大。 (5)双方的关系,即行为人与被害人是素不相识、一般关系、亲密无间还是冤家仇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判定是否有产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显然,被告人曹双军是由于自己的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
6、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然,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不可能有一个万能公式,最终还是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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