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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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述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律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律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抢劫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抢劫致人死亡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另设罪名,而是被规定为抢劫罪中的一种加重情节,属结果加重犯,处以比一般抢劫罪更重的法定刑。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行为和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结合。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他人死亡结果出现的界定,以及未遂状态的存在空间都是值得探讨的关键理由。  【关键词】抢劫致人死亡主观罪过结果加重犯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发生致人死

2、亡的加重结果,我国刑法对于抢劫致人死亡没有另设罪名,而是在抢劫罪中,将抢劫致人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处以比一般抢劫罪更重的法定刑。抢劫致人死亡有着很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在认定抢劫致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时,有些理由值得探讨。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要研究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律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  第一,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是否一定要在实施暴力的故意下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如行为人只是想威胁被害人,但是被害人却患有急性心脏病,因受到胁迫而

3、突发心脏病死亡,这就很难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希望或放纵的主观心态,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显然只是希望通过胁迫来达到抢劫的目的,而并没有实施暴力的意图,那么行为人仅具有胁迫的故意是否也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抢劫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策略,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果使用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策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以抢劫致人死亡进行加重处罚。从这一规定中也可以看出抢劫致人死亡并没有限定行为人的劫取手段必须为暴力手段,即抢劫致人死亡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实

4、施暴力劫取公私财物的故意,在胁迫和其他策略的情形下,抢劫致人死亡也成立。  第二,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对于抢劫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定罪在理论界是得到普遍认可的,但对于是否存在故意的主观罪过仍然众说纷纭:高铭暄教授在《新编中国刑法学》中提到的观点是,抢劫“致人死亡”是指因抢劫而过失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如果为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致人死亡,应另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①而马克昌教授在《刑法学全书》中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一般是故意伤害而过失致人死亡,也有可能是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但不包括故意杀人。因为如果

5、是为了劫取财物而直接故意杀人,则超过了抢劫的暴力范围,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②另外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提到,抢劫“致人死亡”包括因抢劫过失和故意(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致人死亡。③  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抢劫罪必定是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来劫取财物,但我国刑法对于“暴力或胁迫手段”并没有进行罗列,不能排除行为人以故意杀害被害人为手段来达到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人是一种用来实施抢劫的暴力手段,因此,将故意纳入抢劫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能保证定罪的科学性和量刑上的均衡。当然,并不能将抢

6、劫中所有的故意杀人行为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行为人在抢劫行为实行终了之后,害怕犯罪事实败露,而将被害人杀死的,即通常所说的“杀人灭口”,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因为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与前面的抢劫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而是在抢劫实施终了后的犯意再起,是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新犯意,并在这种新的犯意支配下实施的新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和数罪并罚的原则,理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对“人”的范围的认定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抢劫致人死亡中的“人”一定是指行为人以外的

7、人,因为如果将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造成自己死亡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违背了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但抢劫致人死亡时除了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是指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持有者)以外,是否还有其他“人”存在的可能?关于这个理由的讨论也一直没有定论,有的专家认为应对抢劫致人死亡的“人”限定于抢劫行为的被害人,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抢劫致人死亡时,不一定就是被害人的死亡。例如,转化型抢劫,行为人往往是针对被害人以外的抓捕人实施暴力,以求逃离现场,如果此时将抢劫致人死亡的“人”限定于被害人,则不符合罪

8、责刑相适应原则。  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指出,这里的致人死亡应该不限于被害人,即只要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死亡结果,不论死者是不是被害人,都应以抢劫致人死亡论,对于该种观点,笔者认为对在抢劫行为中死亡的人来说,会有出现死亡结果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如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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