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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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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格式合同之“霸王条款” 摘要: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减免自身责任、逃避法定义务,具有不公平、不合理的特征,严重地威胁着社会契约的公平、正义和交易安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由此,笔者对“霸王条款”的概念予以明确的界定,并根据“霸王条款”的性质、特征、危害,探讨如何实现通过立法、司法等方式规制格式合同。 关键词: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法律规制 一.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简介 “霸王条款”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拟定格式合同条款时,利用其优势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最终解释权等等,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承担作不合理的分配。从法律层面讲,“霸王条款”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理上与之对应的概念是格式条款,应此“霸王条款”通常规定在格式合同中,是格式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霸王条款”的特征主要如下:条款内容的预先确定性。“霸王条款”在订立以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故条款的内容具有单方预决性;内容不公平、不合理。“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反制定它往往会任意扩大自己的权利,减免自己的责任,逃避应尽的法律义务,所以,这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性。“霸王条款” 提供方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或企业,在经济或法律上处于垄断地位,利用其优势将其预先拟定的反映其单独意志的合同强加于相对人;缔约的特殊性。“合同相对人只能就合同条款概况地接受或拒绝,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应用上的反复使用性。具有标准性、完整性和定型化特点,重复使用包括使用对象的广泛和使用时间的持久性。 二.霸王条款的危害 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作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且并必不可少的主体,受“霸王条款”的影响是最大的,由于消费者自身缺乏对格式合同的了解,再在生产者经营者的“利诱”下,很快就成了“霸王条款”的牺牲品。 扰乱了市场秩序。“霸王条款”,它破坏了整个市场秩序的良好运作,很大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消费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造成极大的阻碍与破坏,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 阻碍企业自身发展。如果“霸王条款”成为行业中一种风气,企业就会“不思进取”,从而阻碍企业及整个行业的整体发展。不仅如此,当消费者有过“霸王条款”的遭遇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会对“霸王企业”敬而远之,会影响到到企业的生存发展。 三.相关完善措施 3.1立法司法上加以规制 我国现行法律对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其基本方法就是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也就是说,通过法律保护合理的格式合同,从而规制“霸王条款”。 然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非常有限并且存在表面上的冲突,并且对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零散不系统,难以形成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体系。这就需要对格式合同缔约过程作出特别规定,如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将条款对相对方予以明示,明示方法应以个别明示为原则,公告明示为例外。公告明示必须采取显著方式,明示程度应足以使相对人注意格式条款,并且明示的时间最迟应于签订合同之时。而且有必要通过制定出一部专门针对格式合同法来完善立法,如德国的《一般合同条款法》。或者在消费者保护法中设专章节,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卢森堡、韩国、我国台湾等,都在消费者保护法中设专章节对格式条款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我国台湾地区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所谓定型话契约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只用而单方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对于法律的制定完善,这主要从事前规制角度分析,而对于事后规制,在很大程度上,同样有其现实的意义。 不仅包括在使用中对格式条款之事后规制,还包括专门政府机构对正在实行的格式条款予以审查,对“霸王条款”等不公正条款发布禁止使用的禁令,如英国和法国的政府就设定了格式条款使用的监督制度,保障消费者社团和社会公众的诉权,对有关企业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加大了司法的控制力度。 3.2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很多时候,当格式条款损害到消费者自己利益时,更多的人是选择放弃维权,无奈而愤然地接受这种不平等,只有少数人选择通过司法行政的途径维护消费权益。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因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消费者不仅要支付较高费用,而且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而且会耗费诉讼参与人大量的精力,故消费者付出的代价通常也是沉重的。所以,他们往往理性地选择放弃维权。如果要使这种放弃维权的现象减少甚至消失,那么只能加强对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宣传,并且完善法律体系及诉讼程序同时降低诉讼的成本。除此之外,对消费者还需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社会消费指导,成熟他们的消费意识,提高他们的“反霸”能力。(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杨卉青,王卫国.论保险“霸王条款”的治理[J].河北法学,2007(10):99-103 [3]袁哲.试论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J].法制与社会,2009(30):389-390 [4]邱云.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规制[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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