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3204566
大小:25.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21
《昆明市城镇管理监察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昆明市城镇管理监察暂行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30630(颁布时间)19930630(实施时间)昆政发[1993]105号(文号)昆明市城镇管理监察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维护城镇市容环境的优美、整洁,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监察队伍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建设部(1992)第二十号令《城建监察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镇管理监察”,主要是指涉及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设施工、旧城改造拆迁和建筑施工噪声、商业噪声等城镇市政市
2、容环境的监察管理。第三条 昆明城市管理监察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队)按市、县区和有关行业分别设立。市设城管监察大队,隶属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容委”)领导,下设若干直属中队和专业分队。县区设城管监察中队,并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队。第四条 我市城管监察队是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其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队伍。第五条 城管监察队员在依法进行管理或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有权查阅、验证与城管监察有关的证件、文件、图纸
3、资料等。第六条 城管监察队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无理取闹。第七条 对不服从或不支持配合查处工作的违法、违章的单位或个人,城管监察队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限期整改、扣留或没收有关物品及设备。第八条 城管监察队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严守纪律。对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或违反纪律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依照规定严肃处理。第九条 对无理阻碍旧城改造拆迁的“钉子户”和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城管监察队有权依法进行强制搬迁和拆除。第十条 城管
4、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大和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优美。(三)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所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违反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四)加强对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办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和审批夜间施工许可证。(五)完成市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和突击性任务。(六)负责制定城管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城管队员的业务培训;帮助解决基层城管监
5、察队伍工作中的问题。(七)负责监督、检查监察队伍的工作,监督并纠正城管队员做出的不适当的处罚,处理监察队员的违纪行为。第十一条 城管监察队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没收大型机械设备时,须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权,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及以下的罚款,由城管监察大队决定,超过的须报市容委审批决定。(二)三百元以上一千元及以下的罚款,由城管监察中队和专业分队决定。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由中队和专业分队提出意见后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抄报城管监察大队备案。一万元以
6、上的罚款,由中队和专业分队提出意见,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管监察大队呈市容委审批决定。(三)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含三百元)的罚款,市城管监察大队各直属中队有权决定,超过的须报大队审批决定。(四)五十元(含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监察队员有权决定。第十二条 城管监察队根据本规定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对罚款五十元以上的违法、违章行为应立案处理;对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应专案处理。第十三条 监察队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对立案案件应填写立案登记表,写明案件原由、立案时间、发案时间、地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材
7、料和立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根据,并按规定上报审批。第十四条 对立案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应在三十天内查处终结,并将调查情况的书面材料,包括各种证据、违章通知书、谈话笔录、现场笔录、报批手续、处理意见及处罚决定等归结存档。因案件复杂,三十天内不能查处终结的,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第十五条 对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违章行为,监察队员可现场处罚,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现场处罚应当有两名以上监察队员;(二)向被处罚者说明其违法、违章事实和证据及处予罚款的依据;(三)
8、告知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的复议程序;(四)作罚款处理时,必须开具统一规格的罚款单据给被处罚人。第十六条 监察队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应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国家统一印制的《城建监察证》。第十七条 城管监察队依法执行公务时,允许佩带必要的防卫器械,并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对无理取闹,妨碍城管监察队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送交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城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