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ID:32377785

大小:32.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2-04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_第1页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_第2页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_第3页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_第4页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已经1995年6月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部门通过行使土地监察职权,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2、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土地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土地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土地监察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土地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  【章名】第二章土地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土地监察机构,是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内部职责划分设置的专门负责土地监察工作的职能机构。  县级

3、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土地监察机构,建立土地监察队伍。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区、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检查指导土地监察工作。  第十条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土地监察人员。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通晓土地监察业务,熟悉土地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任用。  第十一

4、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关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执法活动。  【章名】第三章土地监察职权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第

5、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享有以下权力:  (一)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二)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  (三)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活动依法进行制止;  (四)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

6、要求监察对象提供或者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可以进入土地违法现场察看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  (四)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但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  (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批地行为予以公告,宣布批准文件无效,注销土地使用证,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佩带

7、土地监察标志和出示土地监察证件。  土地监察标志和土地监察证件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拒绝、阻碍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或者对土地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第四章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行为;  (二)建设用地审批行为;  (三)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  (

8、五)土地复垦行为;  (六)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九)房地产转让行为;  (十)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对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根据土地监察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三)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