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劳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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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劳动监察条例

2、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及其以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卫生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和

3、矿山安全等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劳动监察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劳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察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及其以下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主管部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县(市)区劳动监察管辖权不明或者发生管辖争议的,由昆明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对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违法案件,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公安、工商、财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

4、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并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章监察职责和内容  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察职权: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并督促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检举和控告;  (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培训、管理和监督劳动监察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权。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

5、兼职劳动监察员。  劳动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行使下列权力:  (一)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查(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材料;  (三)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  (四)检查劳动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一条劳动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咨询服务;  (二)接待和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保守劳动监察工作秘密;  (四)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监察用

6、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监察用人单位执行招用劳动者规定的下列情况:  (一)招用流动人员的情况;  (二)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情况;  (三)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招用人员不得收取货币、实物、证件作为抵押或者扣留等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察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监察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下列情况:  (一)工资支付的情况;  (二)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的情况。  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监察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费缴纳规定的情况。  第十

7、七条劳动行政部门监察用人单位执行劳动者福利待遇规定的下列情况:  (一)劳动者因工或者非因工负伤、患病、死亡及女工生育期间有关待遇的情况;  (二)实行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情况;  (三)劳动者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的情况。  第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监察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执法年度审查制度的情况: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劳动执法年度审查登记手续的情况;  (二)按时参加劳动执法年度审查的情况。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监察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劳动行政部门监察职业介绍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监

8、察职业培训机构的下列情况:  (一)开办职业培训实体的情况;  (二)职业培训证书发放的情况;  (三)职业培训收费的情况。  第三章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劳动监察采取劳动执法年度审查、日常检查、抽查、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引发的突发事件,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劳动监察员执行劳动监察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劳动监察证件;未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劳动监察员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劳动监察员执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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