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运输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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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交通运输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建设计划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规划目标和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及养护,水运(含航道养护、支持保障系统等)、道路运输站场(含物流)、交通运输信息化、交通运输业务用房以及治理公路超限超载项目建设计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条 交通运输建设计划管理(含养护计划管理,下同)遵循“规划指导、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奖罚兑现”的原则。(一)坚持规划指导的原则。

2、依据部省批复的规划(含专题规划)和项目库安排计划。(二)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依据年度交通建设任务目标,结合各地各单位交通建设实际和项目进展情况,统筹安排交通运输年度建设计划。(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部省重大政策决定,围绕交通运输重点工作任务,突出年度计划工作重点。(四)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做好计划管理工作。(五)坚持奖罚兑现的原则。依据各地各单位计划执行情况,对计划执行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计划执行不好的予以处罚。第四条计划安排的资金来源包括车购税、港建费、中央预算内资金、燃油税、车辆通行费、财政拨款、地方债以及各级各单位依法筹集的资金等。第二章 管

3、理职责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建设计划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管理办法和投资政策。拟定全省交通运输年度投资规模和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含三年滚动)建议计划编制方案,组织各地各单位编报年度建议计划,审核建议计划项目,下达计划任务,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争取交通运输部给予计划支持,衔接协调省级相关部门落实计划项目和计划资金规模。负责计划管理工作相关信息的上报。第六条 厅直行业管理局依据本单位职责,按照省厅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具体承担本行业相关计划管理工作,负责汇总、衔接和初审各地各单位上报的建议计划项目,提出初审书面建议报省厅。指导本行业各地各单位计划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项目进展、资金落

4、实情况。负责计划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收集和报送。第七条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计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本地区交通运输建议计划并报省厅,同时抄报厅直相关行业管理局。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交通运输计划项目的执行和配套资金的落实。负责本地区计划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收集和报送。第八条高速公路、省投资重点水运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建设项目建议计划分别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省水运管理局汇总初审;负责省厅下达计划项目的执行和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收集和报送相关计划信息。第三章 计划申报及编制程序第九条建设计划申报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已纳入部省规划(专项规划)和项目库;(二)属于本级或本单位

5、交通建设任务;(三)按部省相关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确定建设模式;(四)建设资金方案已落实;(五)符合国省相关规定和要求。第十条省厅负责制定下年度(含三年滚动)建设项目建议计划(含报部建议计划)编制方案,于当年6月10日前启动下年度建议计划编报工作。 第十一条各市州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和省投资重点水运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按各自职责和建议计划编报的具体要求,编制本地区(本单位)下年度(含三年滚动)建议计划,于每年7月10日前将正式文件报省厅,同时抄送相关厅直行业管理局。第十二条厅直行业管理局(厅直单位)按照职责规定和省厅计划编制相关工作要求,于每年7月20日前将初审后的本行业(本单位)下年度(含三年滚

6、动)建议计划正式文件报省厅。第十三条下达专项建议计划编制通知和上报建议计划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执行,报送时间要求按部省规定执行。第四章 计划审核程序第十四条厅直行业管理局初审。对市州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省投资重点水运建设项目业主等)申报的建议计划,由厅直行业管理局重点就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前期工作进度进行初审。第十五条省厅复审。省厅根据厅直行业管理局初审书面意见与市州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单位申报的建议计划进行核对,同时对厅直行业管理局上报的建议计划进行复审。第十六条厅计划统计处应结合交通运输部及省财政确认的资金规模、市州交通运输局和厅直行业管理局及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排序、项目前期

7、工作进展情况,按“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建议计划初稿,送厅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后报厅领导初步审定。第五章计划衔接第十七条省内计划衔接。一般情况下在建议计划初稿报分管厅领导原则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计划衔接会议。各建议计划编制单位分管领导和计划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年度投资计划衔接会议还应邀请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计划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分地区、分类别进行计划对接。第十八条报部计划衔接。在编制上报建议计划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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