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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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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下称被保险人),适用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参加本市的养老保险。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本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
2、基本生活为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并逐步加大个人帐户的比重。第四条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规定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外,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劳动者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第五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第六条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
3、人享有下列养老保险权利:(一)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他待遇;(二)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三)要求提供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四)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六)监督企业的缴费情况。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被保险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二)要求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咨询;(三)就与本单位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
4、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四)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本市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第十条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其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二)研究制订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三)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区、县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养老
5、保险事务。其职责是:(一)依法收缴养老保险费,督促企业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二)建立健全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帐户,依法保障养老保险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三)依法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四)办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接转手续;(五)按时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六)依法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增值;(七)向企业和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八)组织推动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
6、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监督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执行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提供下列情况:(一)执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制度建设的情况;(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四)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五)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前款(三)、(四)、(五)项的基本情况,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审查核实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有权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对社会保险经办机
7、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其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专职审计人员,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事务实施业务监督,对企业和被保险人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和纠正。第十八条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对社会
8、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为进行举报。对在养老保险申报、缴费、享受待遇等方面的隐瞒、欺诈行为,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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