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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法学家的方法论研究对法律实务家的影响——以日本的经验为视角.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法学家的方法论研究对法律实务家的影响——以日本的经验为视角一、问题的提出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者们,总是很自然地相信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对法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家产生影响。这不仅是因为在他们所建构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想版图里面,法学家就应该是法律知识的产出者,法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家就应该是这些知识的践行者,更在于他们笃信“方法问题的主要对象是法院。首先的问题是怎样和应该怎样在实践中适用法律规范”。[1]然而,现实却并非完全如此。在生活中,我们就经常可以听到来自法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家们所谓“学者的研究无用、脱离现实或不知所云”之类的抱
2、怨与批判。无独有偶,在2000年由日本著名期刊《判例时报》所组织召开的一个有日本法学家和法律实务家共同参加的小型学术座谈会上,[2]与会者也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这个问题。可见,法学家的方法论研究对法律实务家影响的有限性这一问题并非是中国所独有的,里面可能隐含着某些需要我们必须要深刻反思的问题。对于法律实务家的抱怨与批判,国内有学者曾在2002年作了如下辩解:“法学理论都是以理论形式出现的,因而有人经常抱怨其与实践的脱节。其实,理论如果不高于实践(至少是和实践相脱离),那就不能称为理论。虽然法学理论均来自实践,但并不一定都面向实践
3、……。”[3]还有的则是在承认这里面有法学教育与实践脱节的原因的同时,更多地把责任推向了法律实务家,认为根源乃在于“学校按照法律讲授,但是法院不按法律办”,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除了要提高法学教育的水平以外,更重要的乃是要提高法院办事的合法化程度。[4]对于这些回答,笔者虽然承认它们各有道理,各自指出了造成这一问题发生的某些原因,但在整体上仍然认为这些回答似乎有点过于简单与粗暴,背后似乎还隐藏着法学家们某种致命的自负。这不仅无济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反而会造成法律实务家们对法学家们固执、自负的反感,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不可救
4、药”。与之不同,日本学者和法律实务家却在那次座谈会上,对该问题进行了十分坦诚而深入的讨论。从中阐发出的诸多话题与结论,对中国法学家的方法论研究颇具借鉴意义。是故,笔者意欲以日本学者在这次座谈会上所描述的日本的经验为中心,对同样存在于中国、但却被国人所忽视的,法学家的方法论研究对法律实务家影响的有限性与可能性等问题,做一个抛砖引玉式的检讨。以期有更多的法学家,在埋首于方法论研究的同时,也能适当地关心一下自己的研究成果究竟能否以及多大程度上能够影响法律实务家们的司法实务操作,以此来反思和改善一下自己方法论研究的进路与方法。二、影响
5、的有限性(一)有限性的表现上文已言,法学家们认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应该或必然会影响法律实务家的司法操作的想法是一种“致命的自负”。在现实中,他们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实务家们普遍对法学家的方法论研究漠不关心。这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能经验到的。日本也是如此。濑川信久就曾无奈地表示:“我所认识的法官或者律师里面,虽然也有关心解释方法论的,但绝大多数人是对此漠不关心的。”7[5]很多现任或已经退休的法官也在不同的场合表达了自己对法学家研究的漠不关心。比如,藤原弘道法官就言:“实务中主要是研究判例、先
6、例,对于学者的学说却几乎没有看过什么……。”[6]二是实务家们即使去认真地学习法学家们有关方法论的研究,也往往会对这些研究感到失望或不满。在这次会议过程中,笔者就多次听到几位法官抱怨学者们提交给这次议会的论文大都空洞无物,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前日本最高法院法官中村志朗更是在《在裁判世界中生存》一书中,对法学家们的研究进行了猛烈的批判:“自己在从法官职位上退休以后,才开始认真学习法律解释方法论。但是,不久就发现这种学习是非常虚空的。理论的学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过去一直漠然的观念,但是,对于具体问题的解决却并没有提供什么提示或
7、线索。与自己当时的期待截然相反。”[7]对于当时发生在星野英一与平井宜雄之间的著名的民法解释学论争,他则坦言“这纯粹是学者间的学究式的讨论,难以让人满意”,正确的做法是“对于法解释适用的性质或者意义方面的问题,应该将之与司法裁判等实践活动联系起来,探究与裁判实务相契合的答案。并在讨论的过程中,也要以此为中心展开”。[8]另外,以培养法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家为目的的日本司法研修所中的某些教官甚至对其司法研修生说,“要全部忘掉在大学里所学习的东西,只需记住要件事实”,[9]对法学家的方法论研究进行了全面否定。(二)影响有限性的原因那
8、么,造成法学家的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被法律实务家漠视、批判甚至否定的原因是什么呢?在笔者看来,除了前面提到的国内学者所指出的原因以外,还有如下两个更为重要的原因。1.法学家与实务家职业不同的原因法学家,顾名思义是以研究、发展法律知识(理论)为志业的专家;法律实务家是对事实纠纷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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