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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11-1020:44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几个问题!(2009-07-2915:06:43) (一)总则 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概念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该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从这些规定,可以发现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指的是因建设项目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附着物即房屋进行拆除,并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对被拆
2、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予以补偿的活动。杭州市规定,凡在杭州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因遵守本条例。因成片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涉及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可见,拆迁指的是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除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附着物即房屋并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予以补偿的活动。 2、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适用 如前所述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
3、行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以及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杭州市所辖各县(
4、市)征地拆迁,可参照本条例执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委〔2001〕8号《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管理权限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保留萧山、余杭两区享有地市一级部分经济管理权限,撤市设区前两地制定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计划生育、户籍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房改政策、出租车营运等政策目前维持现状。原余杭市人民政府余政发[2000]160号文件关于转发《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凡在余杭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杭州市
5、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以,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除适用全国性法律法规外,还应适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拆迁的主管机关 由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房屋拆迁列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范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理所当然地成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主管机关。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
6、屋拆迁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根据原余杭市人民政府余政发[2000]160号文件关于转发《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凡在余杭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为余杭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除了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外还对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裁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实质上是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经协商达不
7、成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的申请,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协调不成,依法行政裁决。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裁决,这里的市土地管理部门显然指的是杭州市土地管理部门,萧山、余杭两区享有地市一级部分经济管理权限。在王金才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房屋拆迁裁决行政争议一案中,杭州市中院肯定了这一观点,判决认定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为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机关,有权就本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裁决。土地管理部
8、门的这种行政裁决,是对民事补偿争议的处理,具有中立的性质,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行政干预,具有准司法性质。这种行政救济,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途径。 4、关于拆迁管理中实施行政冻结、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拆迁用地范围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立即将拆迁用地范围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我分析是六个方面:户籍机关:分户(户口的迁入);工商局:营业执照;房管部门:房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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