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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丽水留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进一步规范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和使用,依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留用地的含义】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
2、济发展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二、【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用途】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确保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收益和扩大失地农民的就业。留用地的使用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后,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留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三、【留地比例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标准
3、的确定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留用地比例;或者与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相衔接合理确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标准。四、【留用地性质和费用结算】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产生的留用地相关费用应纳入供地成本。五、【留用地收益归属】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六、【集体发展资金的兑现要求】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应当与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一起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七、【留用地和集体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土地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留用地指标
4、的核实工作,以村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建卡造册,实行台账动态管理。土地和房屋征收、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城管、审计、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留用地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由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指导、监督。八、【市区和各县(市、区)制定、执行政策的权限】市区(含莲都区)的留用地管理和使用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07〕85号)、《丽水市人
5、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心城区被征地行政村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及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161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15〕41号)执行。其他各县(市)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留用地比例、留用地的管理使用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标准相应的具体政策。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十、本办法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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