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失的合同效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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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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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缺失的合同效力规则——论关联交易对传统民法的挑战董安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保华  关键词:关联交易/合同效力/民法/挑战  内容提要:关联交易合同效力规则的缺失,是现行关联交易制度的重大缺陷之一。关联交易合同虽然发生在公司法领域,但仍应受民商法合同效力规则的规范。作为新型合同类型的关联交易合同给传统民法奉行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及公平原则带来了严重挑战,传统的合同效力规则及代理规则对其并不具有普遍和当然的适用性。为了实现关联交易当事人权益的民商法保护,应当充实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关联交易是现代公

2、司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关联交易的法律控制制度是现代公司法正在形成和发展的制度,其相关理论也是现代公司法学正在演进与创新的理论。在我国,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联交易广泛地存在于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中。近年来,随着关联交易现象的日益泛滥,相关的法律诉讼也无法回避地进入了司法实践。[1]  由于原《公司法》的相关规范过于疏漏,关联交易制度在本次《公司法》修订中成为重点修订领域之一。但现行《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制度的修订远未完善,关联交易合同效力规则的缺失可谓其中的最大缺陷之一。尽管现行《公司法》概括性地规定了关联方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3、,并针对自然人关联交易规定了收入归入责任,但对与上述损害赔偿责任及收入归入责任密切相连、甚至可能作为其请求权基础的不公平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却未置一词。于是,以下疑问仍然不能从现行《公司法》中找到相应答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何种性质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而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其应当承担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的责任又是何种性质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如果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已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是

4、否即不需承担所得收入归入责任?同属关联交易,《公司法》为何仅仅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课以收入归入责任,其立法依据何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凡此种种,均绕不开对关联交易合同效力的认定。关联交易合同虽然发生在公司法领域,但按其本质,仍属于民商法领域中的合同,应受民商法合同效力规则的规范。无论主张对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合同对方追究何种合同法上的责任,均涉及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则;即使认为应对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合同对方追究侵权行为责任,[2]也仍然不能回避对合同效力这一问题的追问。  虽然《公司法》没有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规则,但并不代表此种合同的效力

5、无法认定、不需要认定。面对形形色色的关联交易合同,为解决现实的法律适用问题,当我们检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法律时,却发现同样不能找到可以适用于关联交易合同的相应的合同效力规范。实际上,对于以个人、法人具有独立利益和意志为假设前提而制定的传统民法来说,关联交易是始料未及的,传统民法、尤其是合同法规则无法有效适用关联交易合同。传统合同法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为典型规范对象的,正是为了调整此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基本原则;即是说,传统民法所追求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是以合同当事人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和独立的主体意志为假设前提的。但是,面对关联交易合

6、同,这些理念受到了严重挑战,承载这些理念的合同效力规则也丧失了适当适用之余地,传统民法的代理规则能否发挥规范作用也存在相当的疑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二、关联交易合同对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的挑战  按照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理论及法律规定,平等原则是合同法、民法甚至整个私法的基本原则。尽管平等原则在法、德、瑞、日等国以及台湾地区的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学者称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3]平等原则在我国现行法上的依据有《民法通则》第3条及《合同法》第2条。《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合同法》第2条规

7、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者一般认为,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反映了民法的私法属性,也是市场经济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基本要求。  自愿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设定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自愿原则在我国现行法上的依据有《民法通则》第4条及《合同法》第4条。《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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