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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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案例选编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8年6月目录【食品安全篇】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夏某诉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2、进口食品应当具有检验检疫证明——徐某诉敬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43、诚信原则在商品同一性举证责任中的法律运用——孙某诉上海某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74、首负责任制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司法判断--刘某诉临沂某公司、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1【破产篇】5、简化程序简案快办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上海某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146、探索破产程序前和解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上

2、海某石油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案167、网络拍卖助力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18【货运货代篇】8、格式条款并不等同于无效的霸王条款——张某诉某快递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夏某诉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食品安全法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义务裁判要点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负有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义务。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

3、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可以证明其履行了查验义务。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基本案情原告夏某于2017年9月27日在被告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包散装红米,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保质期为3个月,原告认为涉案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6.71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被告认为,其作为知名卖场,有健全的产品质量审核流程,对供应商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查。根据被告保存的盖有经销商印章的合格证、进货记录显示,近期被告共购进的5批次红米中17不存在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的红米。因红

4、米系散装食品,故被告在销售红米的容器上放置供应商出具的合格证,合格证上均盖有供应商的公章,但原告提供的合格证没有供应商的盖章,保质期、执行标准均与被告的合格证不一致,属于伪造件,系原告偷换合格证。裁判结果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沪710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夏某货款6.71元;原告夏某应同时将所购红米一袋退还给被告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若存在未能退货之情形,被告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可扣除相应货款;二、驳回原告夏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

5、已生效。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提供了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的合格证照片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欲证明涉案红米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被告对该合格证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合格证没有加盖经销商的印章,保质期、执行标准与被告提供的合格证完全不同,对此被告提供了盖有经销商印章的合格证、进货记录截图,证明原告提供的合格证系伪造,被告并未购进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的红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17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该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对采购食品的货源把关、保证食品安全,实现食品全程可追溯,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本案中,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查验了供货商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并就包括涉案红米在内的相关食品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收货资料中记录了包括经销商、订单号码、订单日期、预定收货日期、货号、品名、数量、批次号码、生产日期等

7、信息,被告严格遵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和具体的异议意见。从被告的进货记录中显示,购进的五批红米中并没有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的红米。因此,被告提出的未购进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的红米的主张,依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涉案红米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被告销售过期产品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被告同意退还原告的货款,于法不悖,法院予以照准。17进口食品应当具有检验检疫证明——徐某诉敬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食品安全法进口食品检

8、验检疫证明经营者责任裁判要点进口食品需经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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