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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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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是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手段 社会矛盾化解是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而社会矛盾化解需要做大量的民事调解工作,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用调解方式结案,更加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地方稳定和减少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因而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调解的重要性。 一是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结果。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自然能避免矛盾激化。 二是有利于及时结案,节约司法资源。调解工作可随时进行,当事人可以随时达成协议,避免了庭审所必须经过的法律程序和诉讼时间的限制,有
2、利于迅速结案,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由于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处理民事权利的结果,避免了当事人因不服判决而到处上访的现象。 二、调解的广泛性。 调解的广泛性是指调解的非限制性,具体包括主体的广泛性、时间的广泛性、场所的广泛性。3 一是主体的广泛性,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还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如基层民调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二是时间的广泛性,是指调解工作可在立案后的任何时间进行,甚至可在宣判后至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前进行。 三是场
3、所的广泛性,指调解工作不仅可以在审判庭进行,还可以到当事人工作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者的家中、工作单位等场所进行。 三、调解的说理性。 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由此可见“理”字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因此,法官在调解时一定抓住当事人争议事实的关键所在,说明是非曲直,让当事人评价自己是否有理。理亏的一方或双方都觉得理屈辞穷时,自然会做出让步,调解工作也就容易成功。 四、调解的说法性。 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因此,调解时法官一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不仅应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还要就法律的适用进行解释。通过宣传能够让当事人了解法律,
4、尤其是能够促使那些自以为有理但其主张又于法无据的当事人同意调解。 五、调解的灵活性。3 所谓调解的灵活性,说是指调解要掌握技巧。只要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可以大胆、合理地运用灵活性条款。可以采取附加条件调解的方法,建议当事人约定若债务人不能按时付款仍应按全额履行并支付罚金。双方对这种方案都比较容易接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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