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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控制权_现金流量权与企业价值_基于隐性终极控制论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实证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①终极控制权、现金流量权与企业价值———基于隐性终极控制论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实证研究叶勇,刘波,黄雷(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成都610031)摘要:在探寻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的基础上,分析具有隐性终极控制权的上市公司中的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现金流量权对公司绩效和价值的影响程度,进而度量隐性终极控制股东对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隐性终极控制股东,并通过金字塔结构等方式使其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产生偏离,且偏离幅度与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负相关,不同类型的终极控制股东控制的公司有显著差异.关键词:隐性终
2、极控制权;现金流量权;企业价值中图分类号:F2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807(2007)02-0066-14引言因此朱保国及其家族实际拥有丽珠集团23.96%(11.20%+10.55%+2.21%)的股份,具有实际控制权,即终极控制权.当然,隐性终极控制权还有其他类型,在此不一一列举.对于后一类终极控制权,由于终极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具有隐秘性和复杂性,为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利润转移、掏空上市公司等不规范运作提供了许多的便利.另外,通过隐性控制这种终极控股方式还可使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产生偏离,使其可以用较小的股份来达
3、到实际控制公司的目的,从而获得同股不同权,小股有大权的效应.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存在的许多不规范问题,究其本质的作用因素,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结于隐性终极控制权效应及其负面应用,即由于终极控制权存在的隐秘性,加之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使得拥有终极控制权的股东尽一切手段去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结果.诸如影响巨大的格林科尔、德隆集团、南方证券等事件,大都与隐性终极控制权有着直接联系.包括前期的“郎顾之争”,其实质就是对关联交易中终极控制链条的质疑.自LaPort等2首次提出终极控制权的概念后,对终极控制权的相关研究成为近年来国外研0隐性终极控制权
4、及其负面应用是我国证券市场许多不规范行为的重要症结所在.所谓公司控制权,是指通过行使法定权力或施加影响而对董事会及其多数成员的决定权1.而终极控制权(见附录),是指股权控制链条的最终控制者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对公司拥有的实际控制权.终极控制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显性终极控制权:第一大股东没有通过多层结构而直接具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这类公司占21.9%(截止2003年底数据);二是隐性终极控制权:最终控制者通过采用金字塔结构和/或交叉持股等方式间接具有实际控制权,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这类公司占78.1%.隐性
5、终极控制权的重要特征是它具有一定程度的隐秘性.如丽珠集团(000513),它的第一大股东是光大集团(12.72%),第二、三、四大股东分别是天诚实业(11.20%)、健康元(10.55%)和海滨制药(2.21%),从表面上看,光大集团是第一大股东,但是,由于第二、三、四大股东都是直接和间接由朱保国及其家族最终控制,①收稿日期:2004-10-08;修订日期:2006-08-08.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0572089;70602035).作者简介:叶勇(1974—),男,四川广安人,博士,副教授.Email:qiuye6
6、103@sohu.com第2期叶勇等:终极控制权、现金流量权与企业价值—67—度的所有权集中度10.这些研究显示出,在许多国家,其大公司不仅拥有大股东,而且这些股东也都积极从事公司的治理.LaPorta等2针对全世界27个富有经济体进行研究,并首次沿着所有权的链条而追溯出谁拥有最大的投票权,结果发现,许多国家的上市公司都存在有惟一的终极控制股东,而且其控制形态大都集中在家族或政府手中.以东亚4个国家/地区而言,日本与韩国显示出有较高的股权分散比率,香港则大多由家族所控制,而新加坡则有半数以上是被政府所控制的.Claessens等11参
7、考文献2的研究方法,探讨东亚9个国家/地区总共2980家公开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结果也发现东亚有超过半数的公司,其股权结构为家族控制形态,且多数公司的管理层同时为终极控制股东所参与和控制.Faccio等12对欧洲的上市公司进行了类似的研究,发现除英国、爱尔兰等少数国家之外,上市公司最终控制者为家族的比例大多为50%.除了股权集中的情形之外,LaPorta等2和Claessens等11也进一步发现,有许多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会通过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与互为董事等方式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并因此而造成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偏离一股一权的不合
8、理现象,使得其所掌握的控制权超过其所拥有的现金流量权.在此情况下,终极控制股东就有可能通过利益转移和掏空公司资产等方式,侵占小股东的财富,得到与他所持有股份比例不相称的、比一般股东多的额外收益3~6.一般认为,公司在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