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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司考报——2012刑诉法解读-----------------【万国寄语】成功的法则极为简单,但简单并不代表容易。-----------------[本期导读]>>司考信息——刑诉法修正案正式通过自明年起施行>>司考前景——2012司考,会考查最新内容吗?>>刑诉解读——八大内容解读,轻松赢在起跑线!>>温馨提示——司考四大关键时间点!【司考信息速递】-------------2012年3月14日上午1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2012年司法考试前景】--------------问: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司法考试会考查最新内容吗?答:2012年司法考试试题一定会考查新修订的内容。理由如下:1、这一次修改涉及的面非常宽,而且都是事关重要的制度和程序,解决的都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修改对未来的司法和律师执业的影响都非常大,如果不考,不符合司法考试试题紧密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精神;2、刑诉的修改范围很大,除了几个小的章节(平时在考试中也不重要的章节)没有修改外,其余章节均有修改,特别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侦查、一审、执行这几个往年考试的重点章节修改幅度都很大,如果这些东西都不能出题,命题老师命题都会出现困难;3、从通过到实施,立法机关给出了这九个多月的时间,目的是通过这么长时间的公示,让全社会了解这部法律、认识这部法律,进而为2013年1月1日起的实施做好足够的法治宣传和准备。如果在这个阶段还考旧的法律文件,与此目的是背道而驰的。4、另外,对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基本法,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犯罪嫌疑人,所以其对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的保障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其与关系国计民生的民事基本法《物权法》具有类似的地位,而我们知道,物权法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实施时间也在当年司法考试后,但是2007年司法考试明确给予考查,所以修订后的刑诉在2012年试题中给予考查也是很正常的。【刑事诉讼法最新解读】--------------[内容综述] 与修改前相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款从225条增加到290条,分为“总则”“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特别程序”以及“附则”。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110条,主要内容是:[修改内容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据此,修正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修改内容二]关于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修正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 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修正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另外,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修正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2.明确证人出庭范围,加强对证人的保护。修正案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为进一步加强对证人以及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修正案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予以保护。[修改内容三]关于强制措施修正案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 1.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修正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还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 2.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修正案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同时,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3.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修正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修改内容四]关于辩护制度修正案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1.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2.完善律师会见程序。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据此,修正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并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修改内容五]关于侦查措施 修正案重点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 1.完善侦查措施。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此外,修正案还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2.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为保护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修正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等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并规定了相应程序。[修改内容六]关于审判程序 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1.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修正案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同时,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对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与量刑有关的程序、中止审理的程序等作了补充完善。 2.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一是,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上诉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二是,为避免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增加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三是,为落实上诉不加刑原则,避免发生在上诉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的情况,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此外,修正案还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程序等。 3.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为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修正案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4.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补充完善。修正案对申诉案件决定重审的条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程序,原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等内容作了补充完善。[修改内容七]关于执行程序 1.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修正案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和及时收监的程序,为防止罪犯利用这一制度逃避刑罚,并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修正案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修改内容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1.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修正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设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修正案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3.设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修正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 4.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修正案增加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制医疗的解除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 此外,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还对刑事案件证据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监督管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辩护人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限,社区矫正执行等规定作了补充完善。 ----------------------【温馨提示】司法考试有四个关键的时间点需要考生注意:一、司法考试的网上报名时间,一般为6月份,不会有较大的调整,如2011年司法考试公告:“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二、司法考试的确认时间(缴费时间),一般为7月份,每年固定,如2011年司法考试公告:“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向社会公告。”;三、司法考试的考试时间,考试时间每年不是很固定,要看当年司法考试的公告来定,但一般都是选择在当年9月份的第二或第三个周六、周日;四、司法考试的查分时间,查分时间每年也不是很固定,司法部会在网站上临时公告,但是从最近几年的情况看,多在11月份的第三个周末左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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