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刑诉法讲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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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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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诉法的学习材料尊敬李检察长、各位领导、同志们:下午好!非常有幸今天能和大家共同学习修订后刑诉法的相关内容,谈谈自己在学习新刑诉法过程的感悟和思考,有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同仁不吝批评指正。此次学习的内容共有四个部分:修订概况、特色亮点、总则、分则(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批、执行、特别程序)。今天下午跟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前三部分,明天下午共同学习探讨第四部分。一、修订概况现行刑诉法制定于1979年,于1996年3月17日完成第一次修正,执行16年后于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完成

2、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决定共有110条,修改内容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侦查、公诉、审判、执行等内容,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另新增加了1编4章24条内容,修正后的条文总数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共增加了65条,原来的4编内容增加为5编,引进了四项特别程序,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并且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二、特

3、色亮点通过查阅资料,有人认为此次修订有六大亮点、也有人认为有十大亮点、二十大亮点。我通过自学认真总结处此次修订的十大亮点:一是突出保障人权、平衡公权私权;二是“不通知家属”受严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三是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三难问题;四是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增强控辩对抗性;五是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检察机关需派员出庭公诉;六是给予证人特殊保护、解决“失语”现象;七是审慎把握刑事和解、克服刑附民执行难;八是排除非法证据、杜绝刑讯逼供;九是44限制发回重审、防止久拖不决;十是少年犯罪专列程序、全力

4、挽救未成年人犯。这十大亮点虽然不能涵盖整个修订内容,但却能反映此次修订的大概内容,对我们快速掌握理解新刑诉法有一定的帮助。也可以认为此次修订的亮点只有保障人权、强化法律监督、规范立法条文三大亮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目标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这样的修订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倡导的以非羁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精神。三、总则学习我们在对法条进行逐条学习中,侧重于对修改增加的法条的学习。1、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

5、自由等基本权利。“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陈光中说,“规定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这也是此次修订的最大的亮点之一。也可以说,此次刑诉法的修订就是紧密围绕“保障人权”这一主题开展的。2、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明确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

6、告人享有的的辩护权和诉讼权。删除了第二款在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进行了规定,并且将“可以”修改为“应当”。3、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删除了反革命案件,这是历史遗留问题,1979年刑法中规定了“反革命案件”而1997年刑法将此删去,而刑诉法第一次修订是1996年早于现行刑法第一次修订。增加了恐怖活动案件,这是反恐国际形势的需要。删除了“外国人犯罪”,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接轨,44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7、原则,也体现出基层法院审判能力进一步加强。4、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第一款表述更简洁、规范,符合立法用语规则,增加一款赋予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复议的权利。5、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

8、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由原来的受理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到“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并且明确在侦查期间委托辩护人必须为律师;公检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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