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缺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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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缺与失【内容提要】股东诉权是保护股东利益的最后屏障。股东诉讼制度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组成。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而言,我国法律给予股东的是很不完整的权利,而且,这些有限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实现;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则完全是空白。本文着墨于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摘要题】问题研讨公司法律制度在其演变、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保护股东权、尤其是小股东权窨的制度,如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小股亻东在特殊情况下的回购请求权、关联交易⑷中控股股东表决权的回避

2、和特殊决议中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小股东的提案权和召释开特别股东大会的建议权、小股东投票的螯委托制度和劝诱制度、小股东的质询权等。但是,股东诉权和上述权利相比,有着挂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股东诉权是实现镞上述权利的最后屏障。股东诉讼分为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通常在股东权利受到直某接侵害时适用直接诉讼,在公司权利受到婷直接侵害时适用代表诉讼。一、我国股τ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19/19股东诉讼制度中岚的直接诉讼是相对于代表诉讼而言的。直诜接诉讼亦称一级诉讼,通常认为是指股东т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提起啖的诉讼。也有的认为

3、,股东直接诉讼,是牾指股东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闪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者其它人提起的嘏诉讼。在上述第一种概念中,股东直接诉呤讼的外延实际上等于以股东为原告的所有┥民商事诉讼。在上述第二种概念中,股东埘直接诉讼包括以股东为原告的和其股东地臀位有关的全部诉讼。在这些概念中股东直击接诉讼中的诉因是非常宽泛的。而美国公厣司法也规定了以下11种直接诉讼的情况柔:(1)请求支付已经合法宣布的股利或轳强制性股利;(2)要求行使公司帐簿和天记录阅读权;(3)保护新股认购权并防徇止对其比例性利益的欺诈性稀释;(4)ⅰ行使表决权;(5)对

4、于表决权受托人之饥诉;(6)对尚未完成的超权行为或其他啖威胁性行为的禁止之诉;(7)请求内部昶人将其在没有履行适当披露义务的情况下郸而购买的股份收益的返回之诉;(8)请秘求控股股东将其获得的过错性赔偿金额的聆返回之诉;(9)公司设立前的违反之诉万;(10)股东协议违反之诉;(11)砻强制公司解散之诉。股东直接诉讼作为翮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畜其内涵和外延应当与民商事诉讼有明确的砼区别。而上述概念中,股东直接诉讼的内デ涵是不清晰的,其外延是和其他民商事诉亲讼交叉的。它们或者将公司股东之间的基19/19于股权协议或者

5、债权关系的诉讼也纳入股东直接诉讼的外延,或者将股东和公司或胰公司以外的任何人的诉讼都纳入股东直接泵诉讼的外延。这使股东直接诉讼几乎和民檫商事诉讼无异。笔者认为,股东直接诉讼豁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因公司或其代理人涮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而对公司或其玩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就股东直接诉讼的绷诉因来说,股东直接诉讼必须是公司或其觏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起的侵权行为餮。这是股东直接诉讼和其他民商事诉讼的篆根本区别。在此概念下,股东之间的基于栊股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诉讼就不属于股东Б直接诉讼。我国《公司法》第111条涡仅对以公司为被告的

6、直接诉讼作了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赁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栉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法律界对此法条的通常皂理解是:它规定了股东的直接诉讼权,没矣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权;它只规定了股苋东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权利,惑没有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它规呙定的诉因相当狭窄,是不完整的直接诉讼嫒权。令人遗憾的是,实施已经有8年之久璁的《公司法》中的这一立法上的缺陷不仅麴至今没有得到弥补,而且《公司法》第1酝11条中的这一十分有限的股东诉权在我绚国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

7、护。19/19首先,我国钤上市公司中的股东直接诉讼权没有得到有颡效的保护。我国有大约1200家上市公⊥司,它们都是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起重要影歼响的企业。而且,每个上市公司都有几万馕甚至几十万个股东。所以,上市公司股东施诉讼权利的实现,是法律对股东诉权保护踝程度的重要标志。尽管《公司法》第11花1条对股东直接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批《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实钰施。和触目惊心的股东权利被侵犯的情形湃形成鲜明对照,股东权利被保护的成功案帖例却难觅其踵。曾受广泛关注的ST红光ㄉ、亿安科技和银广厦公司的股东诉讼案均喘被法院不予受理

8、而告终。直至2002年匏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镱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元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法院可才以有条件地受理上市公司中因虚假陈述而哉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该条件为其虚假陈谑述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生效㈤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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