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缺与失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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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缺与失[摘要]股东诉权是保护股东利益的最后屏障。股东诉讼制度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组成。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而言,我国法律给予股东的是很不完整的权利,而且,这些有限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实现;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则完全是空白。本文着墨于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关键词]股东诉权,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律制度在其演变、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弘许多保护股东权、尤其是小股东权的制度佧,如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小股东在特辅殊情况下的回购请求权、关联交易中控股生股东表决

2、权的回避和特殊决议中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小股东的提案权和召开特别值股东大会的建议权、小股东投票的委托制髋度和劝诱制度、小股东的质询权等。但是氛,股东诉权和上述权利相比,有着特别重番要的意义,因为,股东诉权是实现上述权滋利的最后屏障。股东诉讼分为直接诉讼和圭代表诉讼,通常在股东权利受到直接侵害洱时适用直接诉讼,在公司权利受到直接侵樗害时适用代表诉讼。一、我国股东直接汕诉讼制度的完善股东诉讼制度中的直接仆19/19诉讼是相对于代表诉讼而言的。直接诉讼綦亦称一级诉讼,通常认为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鬯。也有的认为,股东直接

3、诉讼,是指股东甲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往的地位而向公司或者其它人提起的诉讼。钡在上述第一种概念中,股东直接诉讼的外欠延实际上等于以股东为原告的所有民商事榍诉讼。在上述第二种概念中,股东直接诉锛讼包括以股东为原告的和其股东地位有关夼的全部诉讼。在这些概念中股东直接诉讼中的诉因是非常宽泛的。而美国公司法也に规定了以下11种直接诉讼的情况:请求莞支付已经合法宣布的股利或强制性股利;要求行使公司帐簿和记录阅读权;保护新卦股认购权并防止对其比例性利益的欺诈性妯稀释;行使表决权;对于表决权受托人之①诉;对尚未完成的超权行为或其他威胁性惦行为

4、的禁止之诉;请求内部人将其在没有绾履行适当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而购买的股份‖收益的返回之诉;请求控股股东将其获得夔的过错性赔偿金额的返回之诉;公司设立龉前的违反之诉;股东协议违反之诉;强制抛公司解散之诉。股东直接诉讼作为公司珂法律制度中的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其内ど涵和外延应当与民商事诉讼有明确的区别均。而上述概念中,股东直接诉讼的内涵是蓐不清晰的,其外延是和其他民商事诉讼交狻叉的。它们或者将公司股东之间的基于股虾权协议或者债权关系的诉讼也纳入股东直佼接诉讼的外延,或者将股东和公司或公司=19/19以外的任何人的诉讼都纳入股东直接诉讼栖的外延。这使股东

5、直接诉讼几乎和民商事酊诉讼无异。笔者认为,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因公司或其代理人的作堵为或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而对公司或其他侵狻权人提起的诉讼。就股东直接诉讼的诉因裘来说,股东直接诉讼必须是公司或其代理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起的侵权行为。这惹是股东直接诉讼和其他民商事诉讼的根本曛区别。在此概念下,股东之间的基于股权鸵关系和债权关系的诉讼就不属于股东直接妥诉讼。我国《公司法》第111条仅对床以公司为被告的直接诉讼作了规定:“股骨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耷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志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劂

6、为的诉讼。”法律界对此法条的通常理解绺是:它规定了股东的直接诉讼权,没有规蓊定股东的代表诉讼权;它只规定了股东要笱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权利,没有任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它规定的嗬诉因相当狭窄,是不完整的直接诉讼权。疋令人遗憾的是,实施已经有8年之久的《颁公司法》中的这一立法上的缺陷不仅至今奇没有得到弥补,而且《公司法》第111桷条中的这一十分有限的股东诉权在我国也蜀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首先,我国上市癫公司中的股东直接诉讼权没有得到有效的惨保护。我国有大约1200家上市公司,锋19/19它们都是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起重要影响的坻企业。而且,

7、每个上市公司都有几万甚至虏几十万个股东。所以,上市公司股东诉讼闹权利的实现,是法律对股东诉权保护程度螺的重要标志。尽管《公司法》第111条锾对股东直接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索司法》的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综和触目惊心的股东权利被侵犯的情形形成锋鲜明对照,股东权利被保护的成功案例却萸难觅其踵。曾受广泛关注的ST红光、亿愚安科技和银广厦公司的股东诉讼案均被法铲院不予受理而告终。直至2002年1月荧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ぉ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索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法院可以有旯条件地受理上市公司中因虚假陈述而

8、引发犯的民事赔偿案件,该条件为其虚假陈述须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生效的处瀣罚决定。《通知》的可取之处是对虚假陈瓣述民事赔偿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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