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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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班长,系指值班班班长、文艺班班长、炊事班班长和自然班班长。值班员系指同道值班员、劳动现场值班员及因特殊需要安排的值班员。  第三条 劳教所所政管理科负责对大队班长、值班员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大队负责班长、值班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2、 选用劳教人员为班长、值班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分许可证》,处于半开放式及以上管理阶段;  (二)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现实表现好,积极向民警反映真实、准确情况;  (三)身体、心理健康,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矫治活动;  (四)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服务意愿。  第五条 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用为班长、值班员:  (一)本次劳动教养期间受过处分的;  (二)有逃跑史或逾假史的;  (三)案情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诈骗、涉黑、涉恶、涉爆、涉访的。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

3、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第六条 劳教所应当优先选用初次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为班长、值班员。选用多次被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劳教人员、滋扰型劳教人员为班长、值班员,应当从严考核、审批。邪教类劳教人员不得选用为值班员。  第七条 按照下列程序选用班长、值班员:  (一)责任班民警提名推荐;  (二)大队集体研究,并填报《使用审批表》;  (三)所政管理科审核;  (四)所长或分管所领导批准。  第八条 所政管理科在审核前,应当对大队上报的班长、值班员人选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予以审核。岗前培训应当具有针对性,培训材料留存备查。  第九条 大队应当及时公布批准选用的班长、

4、值班员名单。  第十条 在民警的指导下,班长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监督并反映本班人员遵规守纪情况;  (二)按照民警安排,组织本班人员参加各项教育矫治活动;  (三)及时制止或报告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民警交给的其他任务。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第十一条 在民警的指导下,值班员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监督同道、劳动现场或民警指定区域内的秩序,每半小时对区域内人数清查不少于1次;  (二)密切观察其他人员或民警指定人员

5、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及时制止或报告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准确、详细记录值班情况;  (五)民警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大队应当加强对班长、值班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每周进行谈话教育,每月进行考核评定。每季度组织全体劳教人员对班长、值班员的现实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测评。测评方式由所政管理科确定,测评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班长、值班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因破坏所管秩序受到处分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民警的;  (三)隐瞒他人违法违纪问题或为他人传递不良信息的;  (四)欺辱他人或强行索要、收受他人物品的;  (五)不认真完成

6、任务,经批评教育不改的;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六)降级至封闭式管理阶段的;  (七)患有较为严重疾病,无法完成规定任务的;  (八)在季度测评中,满意率未达到80%的;  (九)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  (十)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 撤销班长、值班员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选用程序办理。特殊情况,可由所政管理科提议,报所长或分管所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对班长、值班员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并按照局计分考核规定,给予岗位加分。使

7、用期限届满后,对表现好且符合其他岗位选用条件的班长、值班员,可以批准选用原岗位以外的其他岗位。  第十六条 班长、值班员空缺时,按照选用条件和程序及时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 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配戴统一标志,标志式样由局确定,劳教所制作并配发。  第十八条 承担强制隔离戒毒、集中代为执行刑罚工作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京劳发〔2006〕5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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