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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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比较研究刘莹作者简介:刘莹(1977—),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01120)[摘要]有组织犯罪作为当今世界三大犯罪之一,具有强烈的社会破坏性,一直都是各国打击控制的重点。至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有组织犯罪侦查工作也基本上能适应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然而,随着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案数量、社会破坏性的迅速增加,以及跨国有组织犯罪对我国的影响和渗透逐步扩大,现有的侦查主体之设置模式已经不能

2、适应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本文在比较分析西方主要国家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实际情况,提出改革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的建议。[关键词]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侦查活动侦查活动是包含着与人斗争的一项特殊认识实践活动,侦查主体的内在状况和组织状况直接制约着侦查主体的认识实践能力。有组织犯罪的侦查主体即依法对有组织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的机关。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对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检察机关和司法警察都拥有侦查权,有的甚至直接把检察机关定位为侦查机关;二是主要由警察负责侦查,检察机关只

3、负责案件的起诉。然而,有组织犯罪本身具有的组织严密性、分工专业性和严重破坏性等特点使得许多国家不能局限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模式,而是根据本国的法律传统、犯罪数量等实际情况对有组织犯罪侦查权进行重新配置,以适应本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需要。本文在比较分析西方各主要国家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之设置及侦查权之配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实际情况,提出改革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的建议。一、检察机关为法定侦查主体——以意大利为例(一)反有组织犯罪的专门化检警机构意大利将有组织犯罪分为一般型和黑手党型两大类,Mafia(黑手党),Cosa

4、10Nostra(我们的事业),Camorra(卡莫拉)等皆属于黑手党型犯罪组织。为打击猖獗的黑手党犯罪,意大利于上世纪90年代在检察系统内设立了专门对抗黑手党犯罪的全国反黑手党检察署及区级反黑手党检察署,领导指挥司法警察对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工作;随后又在警察系统内设立了国家警察中央行动处及其下的26个反黑手党调查组,作为专职对抗有组织犯罪的调查机构。1、反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检察机构根据1991年通过的“对有组织犯罪集团罪行而进行的诉讼中协调调查工作”法令,意大利设立了全国反黑手党检察署(DNA)与区级反黑手党检察署(DDA),形成

5、了专门对抗黑手党犯罪的检察系统。全国反黑手党检察署设在最高法院检察署中,区级检察署则分别设在26个上诉法院检察署内,其职权范围仅限于黑手党犯罪案件。作为针对黑手党犯罪的调查取证活动的协调中心,全国反黑手党检察署并无直接调查权与起诉权;对黑手党犯罪的调查与起诉,是由其下属的26个区级反黑手党检察署实施的。总的来说,全国反黑手党检察署与区级反黑手党检察署的成立,解决了原来存在的因调查领域狭窄而使犯罪侦查工作出现残缺状态等问题。2、反有组织犯罪的专门警察机构意大利专职对抗有组织犯罪的警察机构主要包括反黑手党调查局(简称DIA)、国家警

6、察中央行动处及其下属的26个反有组织犯罪调查组。全国反黑手党调查局的主要功能是在对黑手党犯罪的调查取证中收集和整理情报。国家警察中央行动处建于20世纪90年代末,隶属于国家警察总局,下设3个科,26个反有组织犯罪的调查组。下属的26个反有组织犯罪调查组,分别设在26个上诉法院所在地区的警察局内,专职调查有组织犯罪案件,但仅限于其所属的区域范围内。由于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区域较广,经常出现跨区域犯罪的情况,国家警察中央行动处下属的三个科则起到了协调、支持各调查组的作用。(二)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的检警关系意大利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有

7、组织犯罪侦查中的检警关系实则反映出大陆法系国家之共通性,即尽管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的法定主体为检察官,司法警察必须接受检察官的指挥监督,但就10有组织犯罪侦查实务层面看,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检察官在犯罪侦查中的作用越来越小:第一,由于检察官采一人独任制,而警察机关乃以集体方式行事,对于犯罪侦查检察官即使有心也未必有力;第二,警察机关拥有完备的犯罪侦查设备,检察机关几乎可说完全不具备这些硬件设备;第三,在讲求科学办案的今天,那些复杂的犯罪侦查设备,不是整天在图书馆念书考上检察官的法律人所能胜任的。所以这种规范与现实的

8、落差,不是存在而已,而是相当大:当某位检察官真的去实践刑诉法所赋予他的侦查主体地位时,可能会引起警察机关的微言,甚至采取一种消极态度,被冠以外行领导内行之语。因而,在有组织犯罪侦查活动中,检察官主要扮演制衡警察权的角色:检察官对警察权的制衡,在有组织犯罪侦查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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