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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4期港澳台刑事法制香港有组织犯罪现状分析3赵国玲李强摘要近年来,随着香港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变迁,香港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状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构成状况、犯罪类型和犯罪目的、活动地域、组织状况、成员状况、侵害状况等六个方面呈现出新的特征。香港有组织犯罪的现实和发展趋势表明,防治香港有组织犯罪必须紧跟香港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从加强社会的控制机制入手,采取社会的、立法的、司法的以及国际合作的等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关键词有组织犯罪香港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一、香港有组织犯罪的界定及类型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国际性的犯罪问题,对世界各国、各地区有不同程度的剧烈冲击和
2、破坏。有组织犯罪呈现出一定的共同特征;但是,这种共性并没有促成各国、各地区在有组织犯罪的界定问题上达成共识,相反,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多差异,各个国家或地区无不是根据其有组织犯罪所呈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和严重程度而在立法模式和内容上有所不同,以反映和响应各自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需要。①为充分、准确反映香港有组织犯罪的现实,本文对香港有组织犯罪的界定首先立足于香港法律对有组织犯罪的规定,同时也兼顾了理论界的观点。(一)基于《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规定在香港,有组织犯罪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已经明确地出现在了刑事立法中,并被赋予了独特的内涵。1994年颁行的《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在第2条有关
3、释义的规定中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定义:“有组织罪行”(organizedcrime)指附表1所列罪行②,而且是———(a)与某三合会的活动相关的;(b)与2名或以上的人的活动有关连的,而该等人联合一起的唯一或部分目的是为作出2项或以上行为,每一项均为附表1所列罪行及涉及相当程度的策划及组织的;或(c)由2名或以上的人所犯的,而且涉及相当程度的策划及组织,以及———(ⅰ)有人丧失生命或有人有丧失生命的相当程度的危险;(ⅱ)有人在身体或心理上受严重伤害或有人有受该等伤害的相当程度的危险;或(iii)有人严重丧失自由。可见,在香港,构成有组织犯罪的首要条件是有关的罪行必须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4、附表1所列3本文为中国犯罪学学会和日本社会安全研究财团《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之一。①高一飞著《: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②《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附表1所列罪行包括谋杀、绑架、非法禁锢、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等4项普通法罪行以及伤害、抢劫、敲诈勒索、诈骗、强奸、控制卖淫、贩毒、经管赌场、偷渡、非法持有枪支、掩饰犯罪得益、侵犯商标版权、参加三合会等16类法定罪行。·96·香港有组织犯罪现状分析(14)2罪行,其次就是这些罪行要么是与三合会的活动有关,要么是2人或以上涉及相当程度的策划及组织,并且以实施此等犯罪为唯一或部分目的或者严重危及他
5、人生命、身心和自由。(二)基于《社团条例》的规定尽管《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已经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定义,但是,从其条文所明确的立法目的来看,该条例主要是为了增设警方侦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和某些犯罪者犯罪得益的权力,以满足1949年颁行的香港《社团条例》不能有效打击新出现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及集团的需要《,社团条例》依然有效并仍是控制三合会和有组织犯罪的重要工具。①因此,在香港,关于有组织犯罪,除了《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法律规定外《,社团条例》还规定了一系列与三合会组织自身直接相关的罪行,尽管该条例中的某些罪行并没有被立法规定冠以有组织犯罪的称谓②,但是,无论是从一般民众的认识,还是从香港打击
6、有组织犯罪的历史,抑或是从学界在有组织犯罪界定问题上所达成的共识来看,此种罪行都是构成有组织犯罪的。③现行的《社团条例》第18条规定,凡使用任何三合会仪式④,或采用或使用任何三合会头衔或术语的社团,均当作为三合会社团,被视为非法社团《,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也对此作出了类似甚至相同的规定。⑤与《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所不同的是《,社团条例》还进一步在第19-23条中分别对管理、参加、资助三合会以及不当发展三合会成员等与三合会组织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在有组织犯罪现象这一问题上,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法例存在三合会和有组织罪行这两个意义不完全相同但又紧密相关的法律概念。其中《,有
7、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定义,主要规范2人或2人以上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及集团(包括三合会组织)所实施的附表1所列罪行;此外,《社团条例》还规定了与三合会组织自身直接相关的罪行。需说明的是,本文仅是针对香港有组织犯罪的第一种类型即《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所规定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及集团(包括三合会组织)所实施的附表1所列罪行的研究;对第二种类型即《社团条例》所规定的与三合会组织自身直接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