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刑事正义的必然选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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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刑事正义的必然选择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工作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法院试行量刑规范化。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又一重大事件。围绕有无必要、是否可行、是否妨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等问题,量刑规范化在试点期间始终充满了争议和褒贬,可以预计,这项司法改革在试行过程中,争议和褒贬仍然是少不了的。笔者认为,只有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高度,深刻认识量刑规范化的必要性、正当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才能以对待新生事物应有的科学态度和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投身于量刑制度改革之中,自觉地把量刑规范化改革落实好,使之成为实现刑事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的实际参与者,我

2、们拟以本文阐明量刑规范化是在刑事审判领域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以期在推行量刑规范化过程中起到一点认识层面的铺垫作用。  一、量刑规范化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一般分两个步骤,首先是解决定罪问题,即依法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则构成何罪。第二步是解决量刑问题,即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决定处以何种刑罚。此过程既涉及到程序问题,也涉及到实体问题。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活动,是严格依法进行的,特别是自1996年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标志,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由控审不分的纠问式庭审方式转变到了由控、辩、审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控辩式庭审方式,使人民法院定罪

3、量刑的刑事司法活动更趋于法治化,人民法院内部的审级监督,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公众的社会监督,也有力地保障了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公平公正。总体而言,我国刑事审判发挥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其程序适用上的正当性和实体判决方面的公正性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解放后一直沿用至今的传统量刑制度的弊端也日趋凸显出来,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对犯罪事实和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不同地区的法院、不同法官的判决结果却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其实质是量刑不公、量刑不均衡。这种现象绝非

4、个别,而是较为普遍和严重的,背离了“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造成量刑不公、不均衡,多数情况下并非法官个人故意所为,而是有其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原因,归根结底是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所造成的。主要表现在:  一是从立法层面看,成文法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立法规范比较原则、抽象,刑法规定的个罪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各种量刑情节没有量化标准,如:“情节严重”、“情节较轻”、“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抽象笼统,不得不颁发大量的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尽量予以细化,但仍然不可能涵盖现实案件纷繁复杂的种种情节;现行法律规定的

5、“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量刑幅度过大;“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的规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凡此等等情形,使法官在量刑时获得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成文法所固有的这种缺陷必然对法官素质有更高的要求,法官不仅要有熟练的业务知识、技巧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要有较强的自律意识来约束刑事自由裁量权,在法官内部形成一个潜在的统一的量刑价值观,但由于我国法制进程时间较短等历史的原因,法官队伍非专业化严重,不同法官的学识、素养、经验不尽相同,自由裁量的标准也就不尽相同,导致对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不一样,有的甚至差异很大,量刑失衡。法官队伍素

6、质的落后,实际上加重并且放大了成文法立法的缺陷;如果缺乏统一、量化的量刑标准,并对量刑程序加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就无从规范,量刑不公、不均衡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  二是从司法层面来讲,有如下四个原因深刻地影响着量刑结果的均衡:  其一,重定罪轻量刑。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司法的两个相互承接的重要方面,是刑事审判活动不可偏颇的两个基本环节。量刑以定罪为前提,量刑是对犯罪行为所作的最终评价,是刑事诉讼活动成果的最终体现,其重要性不亚于定罪。刑事正义本身包涵了定罪和量刑的公正,量刑的不公正,将抹杀定罪的公正,最终导致刑事司法不公。但是,长期以来,司法机关注重得更多的是对犯罪人的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问题

7、,忽视了如何对犯罪行为人量刑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刑事侦查中证据的收集偏重于定罪证据忽视量刑证据,审查起诉中偏重于犯罪事实的审查忽视量刑情节的审查,刑事案件的庭审调查、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等刑事审判活动也往往是重定罪轻量刑。实际上,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结果的承受者即刑事被告人,最关心的不仅是给他定什么罪,而且更关心判他什么刑。被告人对判决不服的理由,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常常集中在量刑过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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