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对刑事抗诉的影响 

量刑规范化对刑事抗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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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乡镇两个中心工作制度街道“两个中心”工作制度问责任制一、被咨询或接洽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准确答复和引导办理。二、首问责任人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对前来办事的来访者应做到语言文明、热情接待、耐心解释、正确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刁难或与其争吵。三、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办好相关事宜。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按《双代双协制度》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具体办理的,应说明情况刑方法,法官凭借自己对刑法的理解和办案经验,根据案件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综合分析判断后,一次性给量出宣判刑期。法官的裁量权较为宽泛,加上

2、法官的学识、素养、经验不尽相同,难以避免造成量刑失衡、“同罪不同刑”现象,致使社会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旨在实现罪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量刑规范化使量刑更加趋向科学化、规范化,诉讼当事人和检察机关更加明晓量刑的依据并参与到量刑过程中,“同罪不同刑”的罪行失衡现象得到初步解决,当事人服判率明显上升。量刑规范化直接影响到刑事抗诉工作,量刑规范化对刑事抗诉工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但更多的是挑战。同时量刑规范化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机遇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量刑监督

3、的重要形式,量刑规范化实施前由于一直缺乏一套公认的量刑是否公正的评价体系,量刑是否失衡、畸轻畸重在法院与检察院之间都难以达成一致,因此检察机关只能在法院量刑明显超出法定量刑档的特殊情况下才就量刑问题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对量刑活动的监督很难有效开展。作为量刑规范化标准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规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不仅为法院裁定量刑提供了具体依据,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抗诉,进行法律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量刑规范化实施后,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量刑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对法院审判工作做到审前监

4、督,拓宽了法律监督途径。量刑规范化标准亦为检察院评价法院量刑是否失衡提供了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常见量刑情节和部分具体罪名的量刑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当法官的量刑不符合规范化量刑标准,出现量刑畸轻畸重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该评价体系,有效地提出刑事抗诉,使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二、挑战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少、抗诉率低一直是刑事抗诉工作的难点,量刑规范化使量刑规范化、标准化,减少了量刑失衡现象,必然使刑事抗诉案件减少,抗诉率降低,给刑事抗诉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这一挑战,努力做好以下两个

5、方面:一是加大抗诉力度,拓宽抗诉思路。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要加大对判决、裁定的审查力度,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坚决提出抗诉。在审查刑事判决裁定时,检察机关应当改变重视对实体错误监督轻视对程序违法监督的观念,在关注实体刑罚判决裁定错误的同时,还应针对法庭审理违反公开审理、合议庭组成、回避、剥夺辩护权等严重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情况的审查,拓宽刑事抗诉视角,多方位寻找抗点。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经常与上级院探讨提高抗诉工作水平的方法,促进刑事抗诉案件的数量和质量的提高。二是增强自身素质,提高抗诉能力。公诉人

6、应当不断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和研究,努力增强自身综合素质,牢牢掌握抗诉的标准和尺度,提高自身抗诉能力和水平。为提高抗诉意见的采纳率,检察机关应当将有罪判无罪、漏判、量刑畸轻畸重、适用缓刑不当以及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作为刑事抗诉的重点,有效、准确地行使刑事抗诉权,不断提高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三、问题从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实施前后一年来,我院提起公诉案件判决情况的统计对比分析来看,《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试行的十五个罪名的刑事判罚普遍有所降低。其中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的刑期稍有减少,但基本持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盗窃、掩饰隐

7、瞒犯罪所得等罪名的刑事处罚明显轻于量刑规范化实施以前。比如寻衅滋事案件,量刑规范化实施前,该类案件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少有缓刑,量刑规范化实施后,只要赔偿被害人损失,无从重处罚情节,均判处缓刑,刑期范围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至二年之间。我院在对量刑规范化实施后,判处刑罚较轻的该类案件提出了抗诉,案件判决被维持。量刑规范化实施后量刑普遍降低,而抗诉意见不被采纳的主要原因我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检、法两院适用量刑规范的基准刑的确定和量刑情节刑罚增减比例不太一致,判决不是明显超出量刑规范规定的幅度,抗

8、诉不会成功。两一方面是当案件中存在多个同向、逆向量刑情节时,量刑方法不够科学,量刑情节提取增减比例不够精准。针对这两个原因,笔者提出以下两个解决办法:一是制定统一的法检量刑标准。量刑标准不仅关系到法官量刑,还涉及到对判决的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应当责无旁贷地参与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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