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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湖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的管理,保证考核奖惩工作的准确与规范,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积极性,强化教育矫正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有湖南省正式户口,或者在本地长期固定居住,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以及被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并在湖南省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社区矫正的对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
2、则,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一般奖惩与司法奖惩相衔接的原则。第四条 在考核奖惩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实行“日记载、周小结、月评议”的考核制度,日常考核以奖、扣分形式予以量化。司法所应建立矫正对象个人考核台帐,对矫正对象考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湖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台帐》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建立考核奖惩管理台帐。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并被
3、正式宣告矫正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及患严重疾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司法所提出建议,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市州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后,可以不参加考核。社区矫正对象在住院治疗、请假外出期间仍列入考核。第二章考核组织第七条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省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工作。第八条市州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本市州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工作。第九条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考核工作。第十条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考核工
4、作。第十一条考核工作必须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司法所召开考核季度评议会时,应邀请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参加。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十二条矫正对象的考核包括: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情况;遵守报到制度情况;遵守外出请销假制度情况;遵守迁居制度情况;遵守思想汇报制度情况;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况;遵守学习制度情况;遵守会访制度情况等。第十三条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活动等方面的情况。第十四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第十五
5、条对剥夺政治权利矫正对象主要考核其参与社会活动方面的情况。第四章记分考核第十六条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到登记的,当月给予基础分5分。矫正对象每月最高得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一次性奖(扣)5分以下的,由司法所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奖(扣)5分以上或月累计奖(扣)分20分以上的,由司法所集体研究,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备案。第十七条 司法所每次奖(扣)分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奖(扣)分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奖(扣)分通知单》,并有审批单位公章。司法所每次对社区矫正对象奖(扣)分后,应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
6、正对象对奖(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告知后的3日内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辩。司法所收到申辩材料后,应及时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属奖(扣)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社区矫正对象对司法所的复核仍然不服的,可向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申请复查或向县级人民检察院反映。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同时达到下列情形的,给予5分基础分:(一)当月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二)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和教育的;(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四)积极参加政治、法制、道德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考核成绩合格的;(五)按时
7、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规定任务的。第十九条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3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最高奖5分:(一)表现较好,连续3个月未被扣分的;(二)因表现突出,受到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表彰的;(三)在奉献集体、帮困解难、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第二十条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5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最高奖10分:(一)表现良好,连续6个月未被扣分的;(二)因表现突出,受到县(市、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在奉献集体、帮困解难、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第二十一条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3分:(一)违反学习教育、公
8、益劳动等纪律的;(二)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情况或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三)经批准外出,返回后未立即销假的;(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五)违反规定擅自接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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