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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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社区矫正办[2009]9号各市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8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以及我省社区矫正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考核是指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州、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履行监管教育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评估,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的活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验社区矫正工作优劣的重要手段。第三条本考核办法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目的,以防止发生社区服刑人员漏管、脱管和重新犯罪为重点。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内容与分值分别为:组织领导工作15分、建章立制工作10分

3、、监督管理工作45分、教育矫正工作25分、基础设施建设5分。8第六条组织领导工作。共计15分。一、机构设置(4分)市州由党委政府或综治委发文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计2分;试点县(市、区)由党委政府或综治委发文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计2分。市州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科(处),奖2分;试点县(市、区)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股(科),奖2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设立以编制部门发文为准。二、协调指导(2分)社区矫正试点县(市、区)年内召开了两次以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计1分;各市州年内召开了

4、一次以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计1分。三、队伍建设(5分)乡镇(街道)司法所确定了1名以上专干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计3分。市州或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每年对社区矫正工作者集中培训1次以上,参训率达到95%以上,计2分。试点县(市、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招聘了社区矫正工作者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奖2分。四、经费保障(4分)市州和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了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各计2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方面需提供相关文件或者财政部门经费拨付凭据。第七条建章立制工作。共计10分。各市州及试点县(市、区

5、)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时转发了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相关文件,或者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8下发了同样内容的文件,各计2分;市州和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制定了推动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各计2分;市州和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对社区矫正规章制度进行了宣传,各计1分。市州或者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创新性的规章制度,奖2分。第八条监督管理工作。共计45分。一、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和解矫工作(4分)社区矫正对象交接及时,程序规范,材料齐全,计2分;按规定及

6、时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的终止、解除工作,计2分。每发现违规接收、解除矫正对象一人次,各扣1分。二、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14分)(一)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和月统计数据准确无误,计2分。(二)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人责任到人、落实到位,有监管责任书(监护协议书),计4分。每发现一人次未按照规定落实监管人,扣1分。(三)社区矫正对象按规定请销假,计4分。每发现一人次未按照规定请销假,扣1分。(四)社区矫正对象按规定迁居、会客,计2分。每发现一人次未按照规定迁居、会客,扣0.5分。(五)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按规定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级管理,计2分。三、

7、防止社区矫正对象漏管、脱管和重新犯罪(20分)(一)漏管是指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在交付执行或交付监管中脱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没有收到8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或者是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但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反馈给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的情况。每发生社区矫正对象漏管一人次,扣5分。(二)脱管是指已经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脱离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脱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己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按照规定采取监管

8、措施,社区矫正对象处于脱管状态;社区矫正对象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去向不明,未履行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日常报到的义务;已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在辖区内未履行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日常报到的义务,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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