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私立长荣高级中学教职员工及雇员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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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及雇員績效考核獎懲辦法99.10.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100.10.17百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103年05月12日第十二次行政會議會議討論103年6月13日102學年度第十三次行政會議調文修訂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校教職員工及雇員之績效考核,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第二條本校專任合格教職員工及雇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以績效考核,不滿一學年者不予考核。各單位主管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對所屬人員做平時考核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者,應予以獎勵或懲罰。第三條本辦法之業務承辦單位為人事室。第二章教職員工及雇員

2、考核辦法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及雇員之績效考核,分工作知識、工作技巧、工作表現、工作態度等四項,並按其成績分為甲、乙、丙、丁四等。第五條本校教職員工及雇員各項考核評等,依下列規定核予年度之晉級並擇優發績效考核績優獎勵金。一、甲等:經評定為甲等者,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二、乙等:經評定為乙等者,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三、丙等:經評定為丙等者,留支原薪並得調整其職務。連續二年丙等者,予以免職。四、丁等:予以免職。上述所列之考核評等與評分成績對照,依本校教職員工及雇員評審委員會之審議送請校長簽核後為最終之評定。教師、職員工被評定為甲等者,得經由一級行政主管以上組成之績效考核績優獎勵金發放小組,審議

3、選出若干名,發給獎金。績優獎金總額由本校預算委員會審議編列,提送董事會審議通後實施。第三章列等及晉薪之限制第六條本校教職員工及雇員列等暨晉薪之限制如下:一、當年度累計獎懲相抵達二大功以上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下。二、當年度獎懲相抵一大功以上者,不得考列丙等以下。三、當年度獎懲相抵一大過以上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四、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天或曠職累計在三日以內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五、曠職累計達三日以上者,不得考列丙等以上。六、情況特殊者,由單位主管陳簽經校長核示提交教職員工及雇員評審委員會議處。第四章獎懲辦法第七條本校教職員工及雇員之獎懲,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獎懲應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

4、,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一)獎勵分為嘉獎、記小功、記大功。嘉獎三次作為記小功一次,記小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二)懲處分為申誡、記小過、記大過。申誡三次作為記小過一次,記小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三)平時考核同一學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銷。二、一次記二大過或同一學年度內獎懲相抵後累計達二大過者,應予解聘或免職。三、本條所稱獎懲;記大功以上、及記小過以上者;由單位一級主管以專簽方式檢陳具體事實陳校長核示,提交本校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始得公告登錄。第八條教職員工及雇員之獎勵標準如下: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嘉獎獎勵:(一)執行學校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且

5、績效顯著,且有具體事實者。(二)致力維護校園安全,有具體貢獻,經評定為績優表揚者。~12~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及雇員績效考核獎懲辦法99.10.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100.10.17百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103年05月12日第十二次行政會議會議討論103年6月13日102學年度第十三次行政會議調文修訂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校教職員工及雇員之績效考核,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第二條本校專任合格教職員工及雇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以績效考核,不滿一學年者不予考核。各單位主管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對所屬人員做平時考核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

6、懲標準之事蹟者,應予以獎勵或懲罰。第三條本辦法之業務承辦單位為人事室。第二章教職員工及雇員考核辦法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及雇員之績效考核,分工作知識、工作技巧、工作表現、工作態度等四項,並按其成績分為甲、乙、丙、丁四等。第五條本校教職員工及雇員各項考核評等,依下列規定核予年度之晉級並擇優發績效考核績優獎勵金。一、甲等:經評定為甲等者,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二、乙等:經評定為乙等者,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三、丙等:經評定為丙等者,留支原薪並得調整其職務。連續二年丙等者,予以免職。四、丁等:予以免職。上述所列之考核評等與評分成績對照,依本校教職員工及雇員評審委員會之審議送請校長簽核後為最終之評定

7、。教師、職員工被評定為甲等者,得經由一級行政主管以上組成之績效考核績優獎勵金發放小組,審議選出若干名,發給獎金。績優獎金總額由本校預算委員會審議編列,提送董事會審議通後實施。第三章列等及晉薪之限制第六條本校教職員工及雇員列等暨晉薪之限制如下:一、當年度累計獎懲相抵達二大功以上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下。二、當年度獎懲相抵一大功以上者,不得考列丙等以下。三、當年度獎懲相抵一大過以上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四、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天或曠職累計在三日以內者,不得考列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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